透支11萬4年後要還44萬 信用卡高罰息遭詬病

2012-10-30 08:48     來源:北京晚報     編輯:范樂

  信用卡是銀行提供給用戶的一种先消費後還款的信貸支付工具,目前使用信用卡消費的人越來越多,然而,信用卡在帶給用戶方便的同時,也給人們增添了一些麻煩,如沒有按時還款而被收取高額利息和滯納金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7月,陜西西安市戶縣居民王某因涉嫌惡意透支40余萬元被刑事拘留。

  有關專家認為,各家銀行的信用卡罰息制定相對偏高,而且全額罰息的規定也不盡合理,而信用卡利息和滯納金大大超過本金的情況,也説明銀行在信用卡未還款的懲處收費上有失公平。

  犯罪案例透支11.5萬4年後要還44萬

  經查,王某于2007年5月17日在中國民生銀行西安分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截至今年7月26日,他在銀行透支178000余元,逾期1607天未還欠款,將近4年零5個月。被警方刑拘審後,王某還交代他還先後在工商、交通、招商、中信4家銀行辦理了另外4張信用卡,而且都有長時間逾期不還欠款的情況。

  通過五家銀行提供的消費記錄來看,截至2012年8月,王某分別拖欠民生銀行17.8萬元,中信銀行13.2萬元,工商銀行6.1萬元,招商銀行5.3萬元,交通銀行1.8萬元,共計44萬餘元。然而,在這44萬元當中,王某實際刷卡消費和取現的部分只有11.5萬元,其餘的三十余萬元都是4年逾期未還欠款而産生的利息和滯納金。

  銀行解析即使只欠1元錢也要按全額計息

  在看守所裏,王某覺得自己很冤枉,他認為銀行信用卡透支收取的高額利息和滯納金不合理,5張信用卡透支總額共11.5萬,按照推銷員當初介紹的年息萬分之五計算,4年下來,自己頂多欠銀行利息5000元。

  王某欠銀行三十多萬元利息和滯納金是怎麼算出來的呢?王某欠款最多的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業務人員解釋,通常銀行透支利息的計算方法有兩種,一種為全額計息,一種為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全額計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未能還清全部欠款,就要對全部消費金額進行計息,也就是從消費之日起到還清全款日為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迴圈利息。目前包括民生、中信等國內其他多數銀行均採用全額計息。

  如持卡人9月1日刷卡消費了10000元,而這一個月只有這一筆消費。9月5日為帳單日,9月25日最後還款日之前,持卡人全額還上10000元欠款,則不會産生利息。而如果持卡人25日到期未能全額還款,就算還了9999元,差1元未還,也要按10000元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還款日9月25日,共計24天,得出利息120元。而剩下的1元欠款也要計息,從9月25日開始到下月帳單日10月5日,共計11天,得出利息0.0055元。最後迴圈利息相加,得出120.0055元。

  計息揭秘計算方法不同相差6800倍

  而按未償還部分計息,同樣是透支1萬元,到期25日還清9999元,差1元未還。按照未償還部分,也就是對1塊錢計息,從消費當天9月1日到10月5日帳單日為止,共計35天,利息共計0.0175元。

  由此可見,按照全額計息所得利息120.0055元與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得到的0.0175元,兩者相差6800倍。

  專家質疑日息萬分之五高過貸款利率

  在現實生活中,欠款不可能每次都是整數。由於銀行ATM機不能識別零錢,選擇這種方式還款的用戶還了整數,欠零頭的現象就會比較普遍。如果採用全額計息,幾塊錢的欠款也會産生較高的利息後果。

  對此,法律專家認為,全額計息不符合消費者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基本法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説:“消費者有義務就自己遲延還本付息的部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也就是説消費了5萬元,還了49999元,只差1元沒有及時還,那麼銀行追究我的違約責任,應當是基於一元錢,而不應當基於我整個的消費額度或者我的信用額度。因為還款的部分我是誠信的,沒有給銀行造成損失。”

  調查中,法律和金融專家普遍認為,信用卡按照未償還部分計息比全額計息更為合理。不僅如此,對於日息萬分之五的標準,專家也認為定得明顯偏高了。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日息萬分之五,也就是合月息是15%。,年息是18%,這比銀行正常貸款利率高得多,是存款利率的6倍,貸款利率的近3倍。但是考慮到因為它是罰息,可以高一些,但我們覺得這個萬分之五還是偏高一些。

  遭到詬病欠款未全部還清滯納金超過本金

  除了利息之外,針對未按時還款銀行會可能收取滯納金,在王某涉嫌惡意透支一案中,他因逾期未還欠款而産生的滯納金也遠遠超出了本金部分。其中,僅民生銀行一家,從2007年辦卡到王某2012年歸案,共欠下本金3萬餘元,然而,5年間因逾期未還欠款而生成的滯納金卻高達11.5萬元。

  調查中,記者發現,各家銀行都為信用卡消費設定了一個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截止,持卡人沒還夠最低還款額時,銀行除按照規定計收利息外,還要對最低還款額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費用。通常,不同銀行對於最低還款額的計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大同小異。

  而滯納金也是專家詬病的另一部分。揚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承堂表示:滯納金是不斷自我增值,所以我們在現實生活當中可以發現很多這種滯納金,往往超過本金數倍。

  銀行只定最低限滯納金上不封頂

  記者發現,銀行滯納金收費標準只規定了最低限而不設最高限的做法,很多消費者都表示無法接受。記者查閱了民生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多家銀行的信用卡服務收費標準,滯納金這一項都設定了最低收費限額,卻並未設定最高限。法律專家認為,滯納金屬於違約金的一種,有督促持卡人按時足額還款的作用。然而,如果收取的滯納金超過本金,就明顯違反了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雖然滯納金條款也寫進了發卡行的發卡條約,作為一個合同條款,但是因為這是銀行單方起草的,實際上消費者不可能就此與銀行討價還價,應當屬於我們通常老百姓所説的霸王條款,也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條款。

  專家認為,我國各家銀行的信用卡罰息制定得相對偏高,而且全額罰息的規定也不盡合理,而信用卡利息和滯納金大大超過本金的情況,也説明銀行在信用卡未還款的懲處收費上有失公平。用戶按時還款,遵守信用規則當然是必須的,沒有按時還款支付利息或者滯納金,這個制度本身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處罰的金額超過了一定的限度,甚至將這樣的措施當成銀行增加收入的手段,那對於用戶來説,銀行反而成了不講信用的一方,如何讓信用卡收費更加合理,讓信用卡更好地為用戶服務,是各家銀行和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

  他山之石美國罰息規定不能超過本金

  揚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承堂表示,其他國家收取違約金不是無限制的,收取違約金的次數和金額都有一定限制,而且這個金額非常小。據陳教授介紹,在美國,美聯儲規定發卡機構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收取超過25美元的滯納罰款,在6個月內第二次繳納的罰款不得超過35美元。重要的是,銀行罰款不得超過持卡人拖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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