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大修對誰更有利?

2012-08-15 08:50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編輯:王偉

  能否堵住老鼠倉?

  屢禁不止的“老鼠倉”,一直是基金行業的頑疾。本次《修訂草案》第十九條指出,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

  利益輸送更加便利

  雖然這些規定強化了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完善了基金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但有媒體分析指出,《修訂草案》中暗藏兩大值得警惕的“陷阱”:一是第十四條,允許基金公司從事“投資顧問”業務;二是第八十六條,允許基金買賣重大關聯方的股票。這兩條規定都容易為基金公司從事“老鼠倉”和進行利益輸送創造便利。

  上海證券基金評價研究中心副總經理李艷認為:“這項草案的實施可能意味著基金行業一些之前不被認可的行為合法化,同時這項規定可能對基金管理人有更高的要求,在政府監管時可能會加大監管方面的難度,從而減少了對行業本身投注的精力。”

  據本刊了解,在基金法修訂過程中,多數意見對基金經理炒股提出採取“疏”與“堵”兩種解決手段:一方面適當放開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股票、債券、封閉式基金、可轉債、未上市股權及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基金經理等投資人員的投資行為還應依法公開披露;另一方面,強化基金從業人員的誠信義務,禁止基金從業人員從事背信行為及與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相衝突的行為,否則予以嚴厲處罰。

  堵不如疏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戰民認為:“對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限制的放鬆,是必然的趨勢。在以往的強制限制的規定下,並沒有有效地達到管理的目的,反而出現了各種規避法律的形式,與其‘堵’還不如‘疏’,讓這些交易行為透明公開,反而更容易管理,而作為基金從業人員,有了合法的選擇,其行為反而會更規範。據此,我認為老鼠倉不但不會多,反而會逐漸減少。”

  該所律師陳文君也認為:“基金從業人員的投資陽光化,不會導致老鼠倉的增多。”但他同時提醒:“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的資訊披露制度必須跟上,一方面做到從業人員的分級,即不同崗位的限制應該是不一樣的,辦公室行政人員、銷售人員、不接觸資金業務的業務人員、IT人員以及操盤人員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另一方面,從業人員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作為投資的邊界。這些工作是需要通過外部的立法和內部的控制制度進一步細化的。”

  好買基金的樂嘉慶認為“老鼠倉”是很難避免的事情,“對待這個事情,與其一棍子打死,不如將其解放出來,加入管理機制,制定出合理的監管方式更具有時效性。比如,從業者購買基金需上報申請等等。這樣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基金市場,也可以很好地得到管理。”

  三讀

  指立法和審議議案所經過的3個程式,在我國實施的三審制中,一審是聽取提案人對法律草案的説明,進行初步審議;二審是在委員們對法律草案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後,圍繞法律草案的重點、難點和分歧意見,進行深入審議;三審是在專門委員會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修改並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的基礎上再做審議,若意見比較統一,即交付表決。

  爭議“專業人士持股”

  大成律師事務所的邱锫律師認為,“從這一制度的本意來説,是為了增強基金投資及管理的專業性,保證基金運營的專業性和合理性。但是股權鼓勵對股權較疏散的基金公司或小基金公司較可行,大型基金公司實施難度較大,艱難主要在股東層面,只有小基金公司、新基金公司為吸引人才,採用股權鼓勵辦法。此外,如果盲目地實施專業人員持股,在專業人員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時,有可能導致基金管理成本的增加,損害投資方的利益。”

  瑞盈財富研究部總監孫翔也認為,專業人士持股,“利益相關方之間的關聯交易可能有抬頭趨勢,導致違規操作等。另外,持股人士資産可能會有一個較大的提高,這對於行業收入差距的擴大可能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爭議“私募納入監管”

  瑞盈財富研究部總監孫翔分析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在制度設計上與公募基金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比如,對公募基金管理人實行“審核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則為“註冊制”;在基金募集方面,公募基金為“註冊制”,私募基金則進一步放鬆管制,實行“備案制”;在投資者準入方面,私募基金更為嚴格,募集對象限定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合格投資者,募集方式上限定於非公開方式,不得採用任何公開方式宣傳推介。

  孫翔認為:這種制度安排,更多地體現了相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行業自律,可以儘量減少行政監管介入,將監管資源更多地配備在公募基金的規範管理上,這與目前境外市場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和趨勢大體一致。

  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文君則認為,“雖然今後私募基金將會受到更多的監管,運作方式將更加規範,更加透明,但基於該法,對私募基金的約束會增加,備案、審批等程式加大了私募的運作成本,使得私募基金的運作更加困難。”

  《基金法》

  修訂參與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李曙光

  李曙光認為,《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基金組織形式,即在現行契約型基金的基礎上,引入了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基金。而“契約型”基金的提法在舊法中就不應該有所規定,因為所有的市場活動都是建立在“契約型”的基礎之上,這樣的規定是“多此一舉”。而在後來的實踐中發現,目前基金組織形式中將基民的利益忽略了,投資者缺乏意志表達機制——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難度較大、作用發揮受限,難以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督和制約。因此本次修訂對原來立法的不足做了針對性的調整,但這對於立法本身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李曙光表示,“通過一部法律完全禁止‘老鼠倉’不現實,也做不到。但按照目前草案的規定,是利大於弊的。只有在今後的實踐中,可以依據證據治罪,形成經典案例,法院才可據此來‘開藥治病’。”記者 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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