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興韻:溫州金融改革深意

2012-04-17 13:23     來源:財經國家週刊     編輯:范樂

  溫州綜合試驗的意義在於並未延續民間金融的“非法”定性,而是將規範發展擺在了最顯著的位置

  溫州金融改革試驗從3月28日獲批後持續發酵。

  長久以來,民間融資頭上一直高懸“非法集資”、“攏亂金融秩序”的利劍。由於正規金融體系壟斷金融資源,對民營經濟支援不足,部分民企不得不遊走于灰色地帶,融資成本畸高,制約了民營經濟的規模經濟效應,放慢了結構調整,最終降低了中國經濟的總體效率。

  溫州金改試驗的意義,首先是將規範發展民間融資擺在了最顯著的位置,認可其為中國多元化金融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

  民間金融合法化後,建立民間金融的監測與統計體系、信用查詢與風險防範平臺也便順利成章。以往被“非法”籠罩的民間金融,資金貸放者無法查詢借款者資金的借貸與償還活動,也便無從評估貸放風險。結果,那些拆東補西式的騙局有了更多的可乘之機。

  過去一年頻發的“跑路”事件便根源於此。值得欣慰的是,去年10月以來,相關部門曾擔心“跑路”引發局部更大的金融風險,所以因勢利導建立了民間借貸的相關制度和技術支援,這一態度轉變的意義,絲毫不亞於溫州綜改試驗對金融改革全局的影響。

  其次,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將成為決策層越來越關注的重要課題。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建立多種所有制結構和多种經營形式的現代金融體系。此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陸續起步,但對民間資本的金融業準入仍限制重重,如村鎮銀行只能由原有金融機構主發起設立;只貸不存嚴重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的流動性,也制約了資金上的互通有無功能;在“多種所有制形式”探索方面,中國金融機構也進展緩慢。

  此次溫州金改相關內容表明,村鎮銀行由原有金融機構壟斷主發起設立的局面將被打破;小貸公司轉制為村鎮銀行,可打破此前“只貸不存”的局限,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機構,既可吸收社會閒散資金,也可提供貸款服務。由於目前小貸公司主要參與者是民間富餘資本,溫州試點成功後,可能會有大批小貸公司轉型,村鎮或社區銀行等將大量涌現,這將對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解決農村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提供有力支撐。

  其三,強化地方政府對地區金融穩定的職責。

  在金融服務供給方面,我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試圖在幅員遼闊、地區稟賦和發展差異如此之大的國家裏,建立一個大一統的金融服務供給與監管體系,其結果是金融供給在相當程度上與地方經濟發展需要脫節。同時,在金融監管與穩定方面,完全由中央政府承擔相關職責,地方政府並無維護地區金融穩定的直接職責。一旦金融機構出了問題,全由中央政府做善後。如,由央行發揮最後貸款人職責,對問題金融機構發放再貸款予以流動性援助,或直接剝離不良資産、改善其資産負債結構。

  這導致在GDP為導向的政績考核和升遷體系下,地方政府為了推動本地區經濟增長而掠奪“公共”金融資源,問題不少的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即為一例。

  也因之,此次溫州金融改革強調,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強化和落實地方政府處置金融風險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以探索央地至少兩級金融監管與穩定的新機制和體系。

  從已公開資訊看,地方政府承擔何種範圍的金融穩定職責仍沒有清晰界定。若在溫州試驗中,只是浙江省政府或溫州市政府承擔著諸如民間借貸、村鎮銀行、小貸公司之類局限于本地金融活動的穩定職責,那麼,對於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源的公共問題仍無從化解。所以,如何建立更系統性的地方政府金融穩定職責,減少地方政府對金融機構活動的誘導、干預,尚需進一步討論和探索。

  上述三方面的內在邏輯是,既然承認民間金融的合法性,就要讓其具有一定的規模效應、更好地克服資訊不對稱所帶來的各類風險,服務於實體經濟;這也意味著,需為民間金融活動打開一扇組織化及規模化之門;並在其發揮諸多功能之時,重塑金融穩定體系和機制,防範和化解可能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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