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促金融體制改革規範民間融資

2013-01-18 09:40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王偉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集資詐騙罪改判吳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至此,歷時5年的吳英案塵埃落定。在此期間,金融改革在溫州拉開序幕。

  近年來,法治、金融和經濟領域的制度矛盾不斷顯現,倒逼金融體制改革,推動民間借貸規範化。吳英案無疑具有標誌性意義。

  著重維護合法民間借貸

  吳英2006年4月擔任本色集團法定代表人後,集團迅速在東陽崛起。但因資金均來自高利貸,短短10個月後,隨著借貸人的追債,吳英案發。

  從吳英一審被判死刑開始,這位80後“億萬富姐”的命運就被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由此引發的民間融資是與非爭議,則將此案的意義推向更高層面。

  2012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要求維護合法有序的民間借貸關係。

  事實上,包括通知在內,最高法下發了一系列文件,試圖厘清民間融資中的模糊地帶。最高法連發6條司法建議規範民間借貸,包括規範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規範和放開企業間借貸活動。輿論普遍認為這是一個微妙的節點。

  2012年4月20日,吳英案終於在死刑復核這一生殺予奪的最後關口峰迴路轉:最高法確認一二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清楚,程式合法,但認為“對被告人吳英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決定對吳英不核準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然而,吳英的代理律師始終堅持無罪辯護,認為吳英所為完全是民間借貸行為,雖有諸多不規範之處,但並不必然構成犯罪,仍屬於民法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吳英案背後民間資本活躍的現狀與金融改革躊躇不前、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的矛盾日益突出。

  游離監管邊緣致糾紛多發

  事實證明,在2007年吳英案案發後,浙江民間借貸乃至集資事件依然層出不窮。

  浙江高院2012年7月發佈的《浙江法院民間借貸審判報告》顯示,國際金融危機爆發的2008年,浙江民間借貸案急劇上升,較2007年增長60.56%;2011年,受第三季度溫州等地部分企業債務危機影響,民間借貸收案量再度上揚,全省收案93067件,較上年增長6.7%。

  在吳英案持續發酵的5年多裏,社會輿論達成共識:如果不能從制度根源上解決問題,殺了吳英既不能殺一儆百,更不能遏制漸成燎原之勢的民間借貸行為。

  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長章恒築表示,該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企的主要原因,除宏觀經濟形勢造成企業經營困難,償債能力降低,民間借貸融資成本高企加劇債務清償風險等外,民間借貸長期游離于監管邊緣,民間融資因缺乏必要的約束和管理而導致亂象叢生,甚至與刑事犯罪交織在一起,為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

  長期以來,在江浙等民營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地下錢莊”式的民間借貸行為一直是個公開存在的事實。而這種不受法律保護、很容易滋生黑社會性質等暴力犯罪行為的“民間金融交易”能夠存在,是因為民營企業,特別是大量小型民營企業,無法通過正常途徑獲取商業銀行貸款。

  “活查封”保企業正常經營

  2012年3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11月23日,溫州市政府公佈了《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實施方案》,標誌著被寄予厚望的溫州金融改革全面啟動。

  方案將“規範發展民間融資”放在首要位置,提出將探索建立民間融資備案管理制度,引導融資主體特別是法人實體進行民間融資備案登記;開展民間借貸服務中心試點,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規範化;研究起草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建立民間融資法律保障。

  為服務和保障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溫州法院設立了市縣鄉三級金融審判庭。鹿城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吳將斌介紹説,過去分散的金融案件現在實行“集約化”審判,可快速、直接審案、斷案,可統一審判尺度減少無序性,減少重復做工並有效應對群體性金融突發事件,極大地提高了審判品質和效率。

  據了解,金融審判庭建立了專家陪審員制,從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大專院校、金融機構中聘請金融專家、學者和資深從業人員等擔任專家人民陪審員,還探索建立了金融審判專家諮詢庫,以提高司法裁判的精準度。

  同時,對暫時資金短缺但仍正常經營的企業,儘量採取不妨礙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的“活查封”、“反擔保”等措施,避免因措施不當産生不利於企業生産經營的連鎖反應,對確已無法正常經營的企業,迅速保全防止企業資産進一步流失。

  目前,《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已起草完成,有望列入2013年度立法計劃項目。

  記者 袁定波 見習記者 郭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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