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嚴防關聯交易中的利益輸送行為

2013-01-16 10:01     來源:經濟新聞     編輯:范樂

  最近,同方股份發佈公告《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購買資産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擬收購壹人壹本100%股權,引起輿論譁然。

  同方股份本次並購重組主要內容是,公司向啟迪明德、啟迪匯德等14名投資人定向發行股份,收購其合計持有的壹人壹本近75.3%股權;以現金方式收購健坤投資和馮繼超合計持有的壹人壹本近24.7%股權;同時向不超過十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

  筆者以為,該交易有利益輸送嫌疑,理由有三:首先,目前壹人壹本資産賬面凈額僅為2.4億元,但預估值卻達到13.68億元,溢價率高達465%。其次,壹人壹本的股東中有同方股份的關聯人。其三,健坤投資的董事長趙偉國,是清華控股子公司紫光集團的總裁,屬於突擊入股。

  此類交易嚴重影響股東利益,對其最好的約束是股東約束,最主要的“防線”是公司股東大會。

  構成重大資産重組的交易,可按《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規定重大資産重組應提交股東大會批准。由於同方股份此次交易並沒有達到重大資産重組標準,因此難以遵循《重組辦法》規定的程式。

  對達不到重大資産重組標準的重組,怎麼來操作,法律規範還處於較為零散狀態、缺少遵循,比如是否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同意,並不明確。《公司法》第105條規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産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語義模糊、難以具體遵循。

  所幸,按上交所2012年《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佔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産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需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同方股份此次交易金額,顯然構成上述關聯交易。

  但就算需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也未必就能制止一些利益輸送的關聯交易。儘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第79條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參與投票表決,這等於規定了表決權排除制度;這樣,此次同方股份的交易對手即使持有同方股份的股票,也不能參與表決。但是此次交易對手並不涉及同方股份的國有控股股東清華控股,因此清華控股仍可參與表決;目前國有股所有權缺位是普遍問題,誰來維護國有股東權益?內部人控制很可能讓國有股東的表決隨著內部人(或關聯人)的心意而定,清華控股作為持有同方股份23.88%股權的國有股東,加上並非所有中小股東都參與股東大會,由此將來股東大會很可能批准此次關聯交易。

  要防止有利益輸送嫌疑的關聯交易,單靠表決權排除制度還難起作用,最好的解決辦法是在此基礎上實行分類表決制度。2004年《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在股權分置情形下,對重大事項實行分類表決制這一“過渡性措施”。需實行分類表決制事項,包括“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産總價較所購買資産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這直指關聯交易中的利益輸送行為。只是,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目前分類表決制似乎已被遺棄、很少再被使用。筆者以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社會公眾股的概念依然存在,社會公眾股東依然處於權益極易被掠奪的弱勢地位,有關部門應該認真梳理一下,上市公司哪些事項對社會公眾股東利益具有重大影響,對這些事項可規定都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並實行分類表決制度,半數以上社會公眾股東同意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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