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論:運用“利益調整”防範銷售誤導

2012-03-14 15:11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今年以來,一系列高頻率、高規格、高要求、高強度的監管動作,不僅表明治理銷售誤導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也表明監管部門對打贏這場治理整頓的“攻堅戰”成竹在胸、志在必得。目前,監管部門提出的治理對策大致是:對銷售人員培訓與管控並舉,對保險機構內控建設與責任追究雙嚴,對消費者保護與教育同步,可謂綜合施策、標本兼治。

  銷售誤導表面看是銷售人員誠信缺乏、行為失范,客觀原因是保險公司和兼業代理機構培訓不足、管控失職,社會背景是公眾保險知識匱乏、社會誠信建設滯後。因此,保監會的治理舉措不乏針對性和系統性。當然,保監會也看到了其複雜性、艱巨性,稱這是一場“持久戰”,不奢求短期根治。

  筆者以為,銷售誤導之所以成為壽險市場的“痼疾”,根源在於行為主體有利可圖。同時,由於其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反過來危害行業的長遠發展。可見,銷售誤導實質是利益問題,而不僅僅是市場秩序問題,它是眼前與長期、局部與整體利益的失衡。因此,運用利益分析法,從“利益調整”的角度,斬斷銷售誤導背後的利益驅動,從責利配置、保費分攤等方面對保險市場的利益格局作出調整,不失為治理銷售誤導的有效途徑。

  壽險銷售誤導最突出的兩個渠道是行銷員和銀郵代理機構,二者的利益獲取方式不一樣,應採取針對性的措施,但核心都是要增加違規成本、削減利益驅動。現在改革行銷員體制的呼聲很高,個人認為,應該以“提高一線待遇、增加主管責任,強化利益聯結、實現權責匹配”為方向。行銷員體制呈“金字塔”型結構,其利益鏈條是:保險公司—團隊主管—團隊主管—一線行銷員,中間可能有多層主管。而行銷員的收入則呈“倒金字塔”型結構,一線行銷員僅賺佣金、收入普遍很低,而主管不僅賺佣金還有聘才津貼和管理津貼,越往上收入越高。可見,越是一線行銷員,其與保險公司的“利益距離”越遠,二者之間的利益聯結關係越單一、脆弱。一線行銷員在保險公司和行業內缺乏牢固的利益基礎,必然採取短期行為——誤導消費者,而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對其的約束力亦十分有限。團隊主管則不一樣,他們在行業內摸爬滾打、長期積累,與整個行業的利益聯結關係十分廣泛、牢固,行政處罰會給其帶來強烈的利益剝奪感。同時,由於行銷員體制的血緣特性,一線行銷員基本上由團隊主管招募,主管對團隊成員的情況最熟悉。所以,行銷員體制改革應提高一線行銷員的待遇保障,如增加津補貼、繳納社保等,鞏固其在行業內的利益根基;增強團隊主管對團隊成員違規行為的連帶責任,將處罰的板子打在主管身上,促使其強化新人教育和承保審核。這“一提一增”,既有利於穩定行銷員隊伍,又有利於培養保險銷售職業經理人,而其根本目的則是實現利與責相稱,使行銷員為維護自身利益而杜絕銷售誤導。

  針對銀郵代理機構,同樣要從利益調整入手。現在,銀郵代理只是單純的保險銷售渠道,其只要把保險産品賣出去即可獲得佣金,至於售後服務和退保糾紛則一概不管,做的是“一錘子買賣”。近兩年壽險業績下滑,很多人認為是受銀監會2010年“90號”文件的影響。據筆者觀察,事實並非如此。在銀保利益關係沒有做出根本調整的情況下,銀郵機構誤導銷售並不會因為一個規範性文件而有太多收斂。其實,2011年銀郵渠道保費下滑,根源在於受宏觀政策影響,銀行理財業務和攬儲壓力爆髮式增長,形成了對壽險市場較強的競爭和擠壓效應,短期內銀行銷售保險的動力有所減弱。但長遠看,要治理銀郵銷售誤導問題,必須改變當前銀郵機構“售出即賺錢”的利益模式,延長佣金支付週期,將銷售誤導的責任追究到行為主體身上。通過行政問責提高違規成本,通過罰沒佣金彌補消費者退保損失,促使銀郵機構謹慎銷售。有人擔心,這樣會使銀行喪失銷售保險的動力。其實不然,隨著消費者綜合理財需求的增長和銀行贏利模式的轉型,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利益關係只會日益牢固,相互合作的動力將不斷增強。

  治理銷售誤導,還要立足國情,大幅度調整保費分配結構。當前,銷售誤導呈現典型的“牽出型”特徵,絕大多數是由退保糾紛引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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