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從誕生之日起就面臨著數不清的爭議。近日,有網友自發組織制訂了“人肉搜索公約”,稱將規範網路道德意識,加深大眾對人肉搜索正確定義的理解,並向正確的方向發展。此公約發出後,得到不少網民的支援。(《資訊時報》1月7日)
如果你愛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你很快就會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引擎上去,因為那裏是地獄。“人肉搜索”作為一種工具,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尋找到失去聯繫的親朋好友,揭露某些事件的真相,讓虛假醜惡無處遁形,讓社會正義得到弘揚,但它也會成為一種非理性“懲惡”的網路暴力。
“人肉搜索”用得最廣泛、最能體現威力的,當屬“網偵”們對網路熱門事件當事人的“扒皮”行動。從“網路虐貓”事件到“海藝學生虐師”事件,從女白領的“死亡部落格”到“赤裸特工”事件,從“功夫少女”色情照片到重慶大三學生被逼退學等等,“人肉搜索”的強大威力展露無遺,每一次都能把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扒”得一覽無余。除了侵犯隱私權與引發“網路暴力”行為之外,同樣值得關注的是缺乏法律規範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網路的商戰硝煙中走向商業化應用之路,令這場道德、法律與資訊自由之爭更加激烈。
道德和法律,在網路世界裏又一次遭遇了考驗。中國網民自發制訂“人肉搜索公約”,倡導“規範網路道德意識”,適應了形勢需要,我們有理由對此充滿期待。1962年,美國新墨西哥大學埃弗雷特 羅傑斯教授在《創新擴散》一書中指出,創新事物在一個系統中要能繼續擴散下去,首先必須有10%~20%的人採納這種創新,創新擴散比例一旦達到臨界數量,擴散過程就進入快速擴散階段。創新擴散理論為我們解決網路暴力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網際網路的管理中,不管推行什麼樣的新管理措施或新意見,首先需要有10%~20%的人採納。這或許對網際網路管理是一個啟發:自發制訂“人肉搜索公約”的網民,其實充當著“意見領袖”的角色。
針對“人肉搜索公約”,從網友回應來看,大多持支援態度。不過,這麼一份只在網路上流傳的所謂公約,只靠自律而沒有外在的強制約束力,是否真能為時下日漸氾濫的人肉搜索行動做出規範,值得懷疑。不過,“人肉搜索公約”的出現,為我們反思“人肉搜索”利弊提供了契機,也給“人肉搜索”的愛好者們一個警醒:“道德審判”必須止步于個人隱私,讓位於公力救濟。
作為法治社會的公民,我們必須意識到,任何權利都伴隨著義務,行使言論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尤其是他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易言之,如果對“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導和法律約束,會發展成為一種高效有益的網路互助模式,同時成為一種輿論監督武器;但如果過度放任,甚至縱容針對個體的暴力行為,必然會惡化網路環境。(郭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