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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貫徹《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指南

2020-05-18 10:13: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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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貫徹《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指南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26條措施”),浙江省臺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信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外辦、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體育局、杭州海關、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浙江銀保監局、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等省級有關部門,制訂出臺貫徹落實“26條措施”的實施指南。現匯總發佈。

  一、為臺灣企業提供同等待遇

  (一)臺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産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

    1.關於産業創新中心辦理指南(省發展改革委) 

    2.關於工程研究中心辦理指南(省發展改革委) 

    3.關於企業技術中心辦理指南(省經信廳)

    4.關於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建設指南(省經信廳)

  (二)臺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行動通訊(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産品測試和網路建設。

  5.有關政策措施指南(省經信廳)

  (三)臺資企業可同等參與大陸城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與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和大宗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等迴圈經濟項目。

  6.關於園林廢棄物、建築垃圾、城鎮污泥無害化處置及資源化利用有關政策説明(省建設廳)

  7.關於迴圈經濟項目辦事指南(省發展改革委)

  8.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首次申請)服務指南(省生態環境廳)

  9.關於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服務指南(省生態環境廳)

  (四)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投資航空客貨運輸、通用航空服務,參與符合相關規劃的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建設,開展諮詢、設計、運營維護等業務。

  10.有關政策措施指南(民航浙江安全監管局)

  (五)臺資企業可投資主題公園,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建設。

  11.關於主題公園項目辦事指南(省發展改革委)

  (六)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臺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12.關於臺資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服務指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3.關於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服務指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七)鼓勵各地根據地方實際,為臺資企業增加投資提供政策支援。

  14.關於臺灣同胞再投資認定辦事指南(省市場監管局、省臺辦、省商務廳)

  (八)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臺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

  15.關於浙江省股權交易中心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服務指南(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6.關於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操作指南(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

  (九)臺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

  17.關於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服務指南(省商務廳)

  (十)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

  18.關於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險投保操作指南(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

  (十一)對從臺灣輸入大陸的商品採取快速驗放模式,建立有利於規範和發展第三方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臺灣輸入大陸商品第三方檢測結果採信。對來自臺灣的符合要求的産品實施風險評估、預檢考察、企業註冊等管理,推動兩岸食品、農産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

  19.關於CCC認證進口汽車零部件産品採信便利化措施指南(杭州海關)

  (十二)臺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參與行業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共同促進兩岸標準互聯互通。

  20.關於參與地方標準制修訂操作指南(省市場監管局)

  (十三)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21.關於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指南(省科技廳)

  22.關於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申報指南(省科技廳)

  二、為臺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十四)臺灣同胞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尋求領事保護與協助,申請旅行證件。

  23.有關政策措施指南(省外辦)

  (十五)臺灣同胞可申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

  24.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入社指南(省農業農村廳)

  25.關於申請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項目指南(省農業農村廳)

  (十六)臺灣同胞可同等使用交通運輸新業態企業提供的交通出行等産品。

  26.有關政策措施指南(省交通運輸廳)

  (十七)試點在福建對持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胞使用大陸行動電話業務給予資費優惠。

  (十八)持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27.有關政策措施指南(省建設廳)

  (十九)臺灣文創機構、單位或個人可參與大陸文創園區建設營運、參加大陸各類文創賽事、文藝展演展示活動。臺灣文藝工作者可進入大陸文藝院團、研究機構工作或研學。

  28.關於臺灣文藝工作者在大陸院團工作政策指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二十)在大陸工作的臺灣同胞可申報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

  29.關於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動漫獎的申報指南(省文化和旅遊廳)

  (二十一)在大陸高校、科研機構、公立醫院、高科技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同等參加相應系列、級別職稱評審,其在臺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同等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臺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同等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30.關於臺灣同胞參加我省職稱評審辦事指南(省人社廳)

  31.關於大陸高校臺胞職稱評定操作指南(省教育廳)

  32.關於自然科學研究(實驗)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操作指南(省科技廳)

  33.關於臺灣同胞衛生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指南(省衛健委)

  (二十二)臺商子女高中畢業後,在大陸獲得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可以在大陸參加相關高職院校分類招考。

  34.關於參加高職院校分類招考操作指南(省教育廳)

  (二十三)進一步擴大招收臺灣學生的院校範圍,提高中西部院校和非部屬院校比例。

  35.關於臺灣學生來浙高校就讀操作指南(省教育廳)

  (二十四)臺灣學生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大陸高校同等申請享受各類資助政策。在大陸高校任教、就讀的臺灣教師和學生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同等申請公派留學資格。

  36.關於在浙臺灣學生申請資助、公派留學操作指南(省教育廳)

  (二十五)歡迎臺灣運動員來大陸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和職業聯賽,積極為臺灣運動員、教練員、專業人員來大陸考察、訓練、參賽、工作、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為臺灣運動員備戰2022年北京冬奧會和杭州亞運會提供協助。

  37.關於臺灣運動員來浙江參賽和體育活動措施指南(省體育局)

  38.關於臺灣運動員出入境便利措施指南(杭州海關)

  (二十六)臺灣運動員可以內援身份參加大陸足球、籃球、乒乓球、圍棋等職業聯賽,符合條件的臺灣體育團隊、俱樂部亦可參與大陸相關職業聯賽。大陸單項體育運動協會可向臺灣同胞授予運動技術等級證書。歡迎臺灣運動員報考大陸體育院校。

  39.有關政策指南(省體育局)

  40.關於臺灣運動員報考體育院校政策指南(省教育廳)

[責任編輯:馬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