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東方市人民法院對原東方市科技局局長盧某利涉嫌強姦案作出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盧某利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6日,被告人盧某利和同單位的呂某、符某、宋某、陳某等人一起到東方市四更鎮檢查、指導工作。當日上午10時36分,盧某利從東方市八所鎮出發時,打電話邀請被害人吳某中午一起吃飯,吳某表示同意。席間,吳某為多推銷本單位的酒而大量飲酒致意識不清。飯後,盧某利等人將吳某攙扶上車,一同返回東方市八所鎮。14時30分許,盧某利等人到達東方市八所鎮某酒店,宋某開了一間房,並將房卡交給盧某利。盧某利與符某、呂某共同將吳某扶進該酒店6410客房。符某、呂某隨即離開。盧某利趁吳某尚在醉酒之機,不顧吳某的極力反抗,使用暴力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之後,吳某兩次逃離該客房欲報警,均被盧某利強行拖回客房,阻止其離開和報警。
吳某在盧某利實施強姦行為的過程中曾予以反抗,導致盧某利身體左、右鎖骨下等9部位損傷,而盧某利發現吳某逃離客房欲報警時,從客房追出將其拉摔倒地後強行拖拽回客房,導致吳某右前臂損傷。經法醫鑒定,兩每人平均構成輕微傷;在案發客房內提取的被套上檢出盧某利的精斑,吳某大腿內側擦拭物是吳某所留;吳某內褲上檢見精斑及混合DNA峰譜,其中包含盧某利的DNA分型。
東方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利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趁被害人醉酒之機,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以支援。從吳某和盧某利的傷情鑒定結論可以證實,二人之間發生了較為嚴重的肢體衝突。被告人盧某利提出“其行為不構成強姦罪”的辯解,缺乏事實和證據支援,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盧某利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被害人吳某于2012年3月18日寫給東方市公安局,稱當時其是自願與盧某利發生性行為、盧某利並未強姦她的書證。經查,該書證係被告人盧某利的妻子賈某等人通過賄買的方式取得。賈某等人的行為已涉嫌犯妨害作證罪被司法部門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階段。該書證來源不合法,法院不予採信。
被告人盧某利身為東方市科技局局長,趁被害人醉酒之機,使用暴力強姦婦女,並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社會影響極壞,情節惡劣,依法應從重處罰。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院判決被告人盧某利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余恒平、通訊員余德厚、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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