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對近一年來國家出臺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和政策,以及嚴重侵害兒童權益案件進行了整理、篩選,發佈了《2011~2012年度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十大事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2012年3月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專章;國務院頒布《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在制度層面,我國為未成年人這一群體設置的“保護傘”張開得更大。
然而,報告同時顯示: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各類案件仍然存在,並且有增無減,針對兒童的社會暴力和家庭暴力事件還在不斷發生。
“從報告中這些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可以看出,法律在保護兒童方面失去了應有的震懾力。”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
2009年轟動全國的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經媒體曝光後,引發了人們對“嫖宿幼女罪”這一飽受爭議罪名的討論。2011年,陜西略陽縣村鎮幹部輪姦12歲少女最終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連發生兩起類似案件。在連續3年的報告中,這類案件都“榜上有名”。“嫖宿幼女罪”屢遭詬病的另一個原因是,在媒體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當事者大多是公職人員。
佟麗華指出,類似的事情仍然在不斷發生,“我們明白問題的癥結在哪兒,不知道向立法機關呼籲了多少次,但案件總在發生。”
從1997年《刑法》修改將嫖宿幼女設為單獨罪名時起,圍繞該罪名存廢與否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多年來,多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曾多次建議廢除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認為對凡是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應該按照強姦罪依法嚴懲。
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姦淫幼女作為強姦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按照強姦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般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從法律規定來看,嫖宿幼女的量刑顯然比強姦幼女要輕。
嫖宿幼女罪的判定需要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作為標準,因此,嫖宿幼女與姦淫幼女的主要區別在於,嫖宿行為帶有交易的性質,即給被害人一定財物。
報告認為,姦淫幼女與嫖宿幼女兩者實質上沒有不同。《刑法》之所以把姦淫幼女作為強姦罪的從重情節,目的是為了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對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予以嚴懲。姦淫幼女的行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錢就另當別論,但目前《刑法》卻規定了兩個不同罪名,給此類案件留出了口子。
佟麗華表示:“嫖宿幼女這個罪名存在本身就是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不尊重,予以取消不是複雜的法律問題。”
有專家分析,即使幼女接受了財物,自願出賣肉體,也是由於心智不成熟經不起利誘,在這種情況下,旨在保護幼女身心健康的法律應該首先強制規定成年人恪守道德底線,還是讓未成年人分擔罪責?“嫖宿幼女罪”就是把原來法律認定的“強姦犯”變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卻變成賣淫女,那些姦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對方年齡”或“自願有償”開脫罪責。
大多數國家規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齡之下,不管有沒有錢物交易,不管是否自願,與幼女有性行為一律界定為強姦,對未成年人進行無條件保護。
佟麗華警告説:“由於整個社會的道德水準不斷滑坡,類似的案件會增加,如果法律保護不加強,孩子會受到更嚴重的傷害。”
在報告中,兒童遭遇家庭暴力的案件也受到關注。佟麗華表示,現在每一起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案件背後,都折射著明顯的制度缺陷。
“最大的問題是,我國現有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大多是指導、倡導性的,缺少實施性條款,實踐中很難得到有效執行。”佟麗華説。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中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實際操作中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剝奪了父母的監護權後,這些孩子在哪生活?按照《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承擔監護職責,但這些組織缺少專門經費及專業人員,將其指定為監護人顯然不具現實可操作性。”
看起來對於施暴父母更有震懾作用的虐待罪,在佟麗華看來更是一條“荒謬”的法律。根據《刑法》及其司法解釋,虐待罪屬於自訴案件範圍,由受到暴力對待的一方主動提起訴訟,否則司法不能主動干預,只有致使重傷、死亡的,才能進入國家公訴程式。然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佟麗華説,這意味著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很難進入司法程式。假設孩子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願意或者不敢代理孩子訴訟,或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施暴,那麼未成年人自己起訴就會出現難以被法院受理的局面。
“撤銷監護人資格、按虐待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這兩個硬性舉措,在實踐中幾乎沒有被應用。”佟麗華説。
報告呼籲,政府要對孩子在家庭中的成長狀態負起責任。在家庭養育孩子有困難或監護出現問題時,政府要通過福利體系提供支援。在父母侵害孩子權益時,要給予有效干預,對於父母嚴重侵害孩子合法權益屢教不改的,或特別惡性的父母殘害孩子的案件,要建立可操作的刑事責任追究制度和監護資格撤銷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減少這類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