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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被指最高刑期過低 法工委已立項調查

時間:2012-06-29 08:11  來源:新京報

  6月25日,一場關於嫖宿幼女罪的研討會再次將人們的目光吸引到這一罪名上。

  近年頻發性侵幼女事件,民間呼籲廢除嫖宿幼女罪之聲高漲。

  嫖宿幼女罪出現于1997年的刑法,立法原意為“嚴懲嫖宿幼女”。雖然嫖幼罪起刑點較高,但最高法定刑僅為15年,遠低於強姦罪的死刑。現實中,嫖宿幼女者也被認為懲罰過輕。習水嫖幼案中,7名被告,刑期從七年到十四年不等。由此,民間多認為該罪成為錢權的“保護傘”。

  嫖宿幼女罪被質疑的另一點是其對幼女的“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卻被冠以“賣淫者”污名,身體受傷害外,精神再受傷。

  目前,法工委已立項,將調研“嫖宿幼女罪”的爭議問題。

  6月25日,林青(化名)從遼寧趕到北京,參加一場主題為“嫖宿幼女罪”是廢是留的研討會。

  她被邀請,是因為去年9月,她剛滿13周歲的女兒江曉丹(化名)被“嫖宿”,犯罪嫌疑人曾被當地檢察機關定性為“涉嫌嫖宿幼女罪”。

  林青對定性不滿,認為女兒不是賣淫女,而是被強姦。

  近幾年,民間對嫖宿幼女罪的廣泛反對,引發了此罪名的存廢之爭,人們擔心這一罪名“成為有錢有勢人的保護傘”,因為獲此罪不僅可以逃過一死,最多也只面臨15年的牢獄。

  但對該罪名追根溯源後發現,嫖宿幼女罪的單獨設立,當初立法本意還是為更好地保護幼女。

  嫖幼與強姦:孰輕孰重

  嫖幼起刑點高,強姦罪最高法定刑高,哪個處罰更重?檢察院、律師觀點不一

  江曉丹並非唯一被“嫖宿”的女孩,和她一起涉案的,還有7名未成年少女,其中,兩名幼女不滿14周歲的,最小的12歲。

  這8名少女被人騙走半個月,期間,被強迫“賣淫”。公安機關抓獲疑犯,檢察院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

  女孩家長質疑這一定性,他們認為,“嫖宿”會讓人認為孩子們是“賣淫女”。

  江曉丹回學校後,有人給她起了侮辱性綽號。不久,江曉丹輟學,變得自閉,曾嘗試自殺。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的律師呂孝權受委託為林青等提供法律援助。他向檢察機關建議,案件不應定為“嫖宿幼女罪”,應定為“強姦罪”。

  當地檢察機關表示,該案目前被發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雖然罪名沒最終確定,但“從現有證據來看,當時公訴罪名定為‘嫖宿幼女’沒什麼問題。”

  檢察機關解釋稱,疑犯的行為涉嫌觸犯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兩個罪名,應該選擇重罪入罪,考慮到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為五年,高於強姦罪的三年,所以選擇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責。

  呂孝權不同意這一觀點。他認為強姦罪更重。

  他解釋説,嫖宿幼女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而強姦可以判死刑。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的,從重處罰,其中情節惡劣的、姦淫幼女多人的,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説,如果按“強姦罪”定罪,疑犯可能會受到比15年有期徒刑更重的刑罰。

  北京海澱區檢察院未檢處副處長程曉璐也認為,嫖宿幼女罪的保護力度很有限。刑法強調對姦淫幼女行為從重處罰。但“嫖宿幼女罪”在最高刑檔的設置上遠輕於姦淫幼女,這自相矛盾。

  嫖幼曾按強姦罪處罰

  嫖幼曾在11年間按強姦罪處理。在1997年兩會上,嫖幼條款,被獨立成新罪名

  追究嫖宿幼女刑事責任,從1986年就已開始。當時,嫖宿幼女沒有獨立罪名,一直按強姦罪處罰。

  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1979年刑法)的規定,以強姦罪論處。

  此後11年,嫖宿幼女均以“強姦罪”追究刑事責任。

  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其草案説明中提到,“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姦罪論處”。

  從1988年開始,刑法全面修改進入實質操作階段。

  據高銘暄、趙秉志主編的《新中國刑法立法文獻資料總覽》記載,到1997年草案提交全國人大會議審議,成型的相關修改稿、條文匯集、草案,達19個版本。

  記者查閱發現,在上述版本中,對嫖宿幼女的處罰,都規定以強姦罪論。

  嫖宿幼女罪“誕生”于1997年3月13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訂草案修改了條款,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並規定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期。這也就是現行的刑法規定。

  這一條款在7天前的3月6日,草案修改意見中還並未被提及,為何會在短時間“逆轉”?

  當時的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並沒有解釋這一修改的理由。直到當年4月,法工委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出版並解釋稱:“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育……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

  北京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興良在其主編的《罪名指南》中説:在1997年刑法修改討論中,有學者提出了將嫖宿幼女的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的主張,並被採納。

  陳興良在書中稱,將嫖宿幼女以強姦論處,固然體現出了立法機關打擊嫖宿幼女行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決心。但從立法技術上講,不太科學。“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姦。”

  13年後的2010年6月,法工委在回復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的時候,對當時的立法原意作出了正式解釋:一,單設罪名從法律上明確和嚴重追究嫖宿幼女的刑事責任;二,以五年有期徒刑作為起刑點,在刑法分則各罪中屬於較高的,嚴厲打擊這種犯罪。

  刑法學界普遍認同法工委的解釋,但民間則更多地認為,將嫖宿與強姦區別對待,是在縱容犯罪。

  反對聲四起

  民間要求廢除此罪名,除了認為該罪會導致逃避懲罰,還擔心涉案幼女的污名化問題

  隨著習水案等多起嫖幼案的發生,民間反對這一法條的聲音越來越響。

  這一罪名因法定刑上限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經常被稱為有錢有勢人的“免死金牌”和逃避重罰的“保護傘”。

  呂孝權對自己承辦和近年來媒體報道的此類案件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很多嫖宿幼女案件當中,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是有錢人和公職人員。

  在他代理的江曉丹等少女“賣淫”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有一人擁有公司,一人是村主任,一人是退休公務員。

  網路投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眾的態度。

  網友張向東最近在網上發起有關“嫖宿幼女”的投票顯示,共有50多萬人參與投票,97%以上的人贊成“廢除嫖宿幼女”,其中包括任志強、李開復等名人。

  劉白駒是中國社科院社會政法學部工作室主任,也是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2008年,他提出提案,要求將“嫖宿幼女”按強姦罪論處。

  他列舉了“嫖宿幼女罪”四大“罪狀”:在法律上承認幼女具有“賣淫”的行為能力;承認幼女的法律身份是賣淫者;最高刑低於姦淫幼女的強姦罪;造成法條混亂。

  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在2010年也提出建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加大對幼女的保護。她認為,設立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

  這也正是林青所擔憂的:嫖宿幼女罪將原本是受害者的女兒污名化了,從此女兒可能受到道德上的歧視。

  罪名存廢將被調研

  據介紹,法工委已立項,將調研“嫖宿幼女罪”爭議問題

  儘管對嫖宿幼女罪的態度各界意見並不統一。但這一罪名的爭議已引起立法機關關注。

  劉白駒告訴記者,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依照強姦罪的規定定罪”的建議答覆稱“將會在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認真加以研究”。

  法工委還解釋説,“嫖宿幼女”是法律對犯罪行為的表述,幼女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實踐中將受害幼女視為“賣淫”者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也接到孫曉梅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部分嫖宿幼女罪案件進行研究分析,發現各地審判機關存在“對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標準掌握不盡統一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還表示,決定成立調研小組,儘早出臺指導意見,明確什麼情況下應按嫖宿幼女罪處理,什麼情況下應按強姦罪或者其他犯罪處理,什麼情況下不按犯罪處理,以便統一此類案件的審判標準。

  6月25日,事情有最新進展。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主任郭建梅透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負責人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經立項,對“嫖宿幼女罪”的爭議問題進行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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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芮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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