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正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出《關於‘取消嫖宿幼女罪,嚴懲針對幼女性侵害’的公民建議書》。請你支援我的行動,一起推動重懲未成年的性侵害,取消嫖宿幼女罪。”
7月11日,某知名網站總裁張向東發出了這樣一條微博,超過14萬次的轉發、2.7萬多條的評論,再次將這一一直飽受爭議的罪名,推向輿論中心。
“我希望保護自己的女兒不成‘犧牲品’”
“很多人問我:你一個做IT的,為什麼要‘攙和’刑法界的事?今年3月以來,頻發的嫖宿幼女案讓我覺得這件事很過分;而且,身邊很多人都做了爸爸,我希望保護自己的女兒,不成為這個罪名的犧牲品。”張向東這樣闡述他的初衷。
2009年貴州習水公職人員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1年陜西略陽縣多名村鎮幹部輪姦12歲少女,今年5月河南永城、浙江永康官員大規模“嫖宿學生處女”……近年頻發的此類案件,不僅因公職人員涉案而備受矚目,更因其中的受害女孩多不滿14歲,而刺激著公眾的道德神經。
在包括張向東在內的諸多民間人士眼裏,正是1997年,被從《刑法》強姦罪裏單拎出來的嫖宿幼女罪,為上述“姦淫幼女者”提供了“保護傘”。
“許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買處’思想。而不滿14歲的幼女,身心上根本不具備‘性同意能力’,這些買春者完全具備姦淫幼女的強姦罪構成要件。”張向東在《建議書》裏寫道,“但很多時候,犯罪分子強調自己‘給過財物’,就能把刑責很重的‘強姦’行為,轉化成了刑責很輕的‘嫖宿’行為。”
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姦淫幼女作為強姦罪的法定從重情節,按照強姦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張向東看來,這種“震懾力明顯不夠”的刑罰,使這一法律規定出臺15年來,不僅沒有拴住伸向14歲以下幼女的犯罪之手,反而加劇了幼女被拉進賣淫團夥,或者援交組織的趨勢。
“儘管缺乏國家級權威統計數據,但媒體近年來報道的一系列案件表明: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數量有所上升,受害女童的數量也在增加。僅以嫖宿幼女罪出臺後前3年的統計數據分析,根據全國婦聯的來信來訪統計,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1997年下半年為135件,1998年為2948件,1999年為3619件,2000年為3081件,3年間猛增了20多倍。”張向東在《建議書》中這樣寫道。
張向東建議:廢止嫖宿幼女罪,將它併入強姦罪並從重處罰。這一建議幾乎已經成為民間的普遍呼聲。今年6月6日,張向東曾在網路上發起了題為《“嫖宿幼女罪”還是“強姦罪”》的投票,截止發稿,已有超過12萬網友參與,超過98%的人支援“立即廢除嫖宿幼女罪,保護未成年人,重懲罪犯”。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
圍繞嫖宿幼女罪的爭議由來已久,而其遲遲未變的一個重要因素,恐怕在於法學家的“角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曾全程參與1997年這一罪名“誕生”過程。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嫖宿幼女曾經一概都按強姦罪論處。“但當年《刑法》修訂時,社會上確實出現了幼女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現象。既然它客觀存在,就不得不考慮,不宜再籠統地概之。”
他指出,設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與強姦罪相對應的,而是與一般“不認為是犯罪”的嫖娼活動相對應的。
“如果嫖宿已滿14歲的少女,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對像是不滿14歲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這本身已是一種重罰。”高銘暄教授説,“加上考慮到嫖宿幼女一般發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場所,並且不使用暴力、脅迫、麻醉、引誘等手段,因此當時認為定性為‘嫖宿幼女’,比‘強姦罪’更確切一些。”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是與廢止嫖宿幼女罪的網民呼聲相“角力”的另一個人。在他看來,“嫖宿幼女刑罰過輕”是個偽命題。
“刑罰重不重,不能光看紙面。司法實踐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強姦罪重。”他舉例稱,雖然《刑法》規定強姦罪的“頂格刑”是死刑,但一般只適用於3次以上並伴隨暴力的極惡劣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強姦1次、僅涉及1名幼女的普通強姦,多數刑期只有3~5年。
“而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就是5年。在貴州習水案中,有3人獲刑7年,有人判到10年,也有人判到14年。一般嫖宿幼女的刑期,大多在5~7年之間。”阮齊林説,考慮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屬於“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經體現得很重了。”
針對15年“頂格刑”不夠高的質疑,阮齊林教授強調,一般公眾並不了解,判定某種罪在立法者眼裏“性質嚴不嚴重”,主要看的是“起步刑”。而“最高刑”,則更多考慮的是“是否使用了暴力”,這就是為什麼嫖宿幼女罪“起步高而頂格低”。
“比如《刑法》中規定,綁架罪的起步是10年,搶劫罪的起步是3年,我們就説綁架罪比搶劫罪性質重。但綁架罪的刑罰裏,沒有死刑,搶劫罪有死刑,因為暴力搶劫可能致人死亡,而只要綁匪不弄出人命來,不會定死罪。”他舉例説。
在阮齊林看來,嫖宿幼女罪5年的起步刑,已經用比強姦罪更嚴重的定位否定了幼女擁有“性處理權”。
“打通”嫖宿幼女罪和強姦罪?
嫖宿幼女罪究竟該存該廢?在爭議聲中,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已經發起調研,調研小組選取嫖宿幼女案件多發地區進行,並承諾儘早出臺針對該罪名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推動廢止嫖宿幼女罪的遠不止張向東這個“外行”。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佟麗華等都是積極的行動者。
這些“內行”也建議,凡是與不滿14歲幼女發生性行為的,不論是否自願,不論有無金錢交易,都應該按照強姦罪依法嚴懲。
張向東曾用一張柱狀圖,展現了韓國、德國、美國等國的相關規定。“這些國家規定:成年人與16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行為的,都要負刑事責任,要受重罰,不管是否有性交易。”他説,“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此傷害,應該是一種共識,不該分有償和無償。”
而高銘暄、阮齊林等教授則認為,鋻於“立法中已經做了細緻地考慮”,廢止嫖宿幼女罪,並無必要。
“判斷一個罪名是否有震懾力,要看的是大多數普通案子怎麼處理,而不是極端個案怎麼處理。總體上,如不考慮其他加重情節的話,嫖宿幼女罪比強姦罪判得重。一兩個極端例子判不了極刑,不意味著這個罪名對幼女保護不力。”阮齊林説。
還有法學專家指出,立法機關應對社會民意進行充分考慮,“但刑法作為基本大法,需要保持穩定,不能輕易受社會情緒左右。”
張向東等提出,判定“嫖宿”是將幼女定義為賣淫者,是對其的二次傷害。對此,阮齊林認為,這更多的是觀念問題。“成人社會對此都有共識:小孩子是受害者。而一個社會對引誘、組織、強迫這些幼女賣淫的如何懲處,才是衡量這個社會是否尊重、保護幼女的尺規。”據他介紹,我國《刑法》對強迫幼女賣淫,刑罰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乃至死刑,“這方面的懲處力度,在全世界也是少有的。”
但阮齊林教授也認為,嫖宿幼女罪“頂格刑”太短,對“一嫖再嫖”或情節惡劣的人,缺少束縛。
“一種解決辦法是將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打通’,選取二者中刑罰重的那一個適用。”他表示,適用嫖宿幼女罪刑罰重的,就定嫖宿幼女;如果達到3-5次以上或者有極端情況的,則定強姦罪,相應刑罰更重。“兩種罪本來就是相通的,不是排斥的。”
此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明祥認為,還應對“何為嫖宿”作更嚴格地解釋,以免被濫用。只有幼女之前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且收過錢,現在又基於自願同男子發生性關係,甚至主動向男方提出金錢給付要求,才能解釋為賣淫,並進而認定為“嫖宿”。阮齊林在此基礎上表示:“不能説給錢的都是賣淫,不符合上述對幼女‘嫖宿’標準的,應該直接定為強姦。”
7月11日,自稱第一次參與公共事務的張向東,已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寄出了自己的《建議書》,目前在等待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