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消息,日前,中共中央紀委正式發佈《〈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實施辦法》,對違反《廉政準則》規定的8個方面52項禁止性規定如何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予以明確;對於需要採取組織處理等措施的違紀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式。
2010年1月,中央頒布實施了《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廉政準則》結合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新要求,對《廉政準則(試行)》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形成了新的8個方面52項要求。
中央紀委負責人士介紹,中央對於《廉政準則》的貫徹實施高度重視,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認真學習貫徹《廉政準則》的同時,也不斷提出有關條款如何理解、違規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
為保證《廉政準則》的正確貫徹和順利實施,《廉政準則》印發後,立即起草出《實施辦法》初稿,廣泛聽取了意見,並進行了深入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徵求意見稿。2010年9月,又普發紀檢監察系統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情況,修改形成了送審稿。2011年2月24日,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實施辦法》。
據悉,《實施辦法》共3章,58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制定《實施辦法》的目的、依據以及領導幹部主動糾正問題的政策適用。第二章“廉潔從政行為規範”,按照《廉政準則》8個方面的禁止性規範,共分為8節。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對《廉政準則》中的相關概念進行解釋;二是對《廉政準則》中有關“違反規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規定,採取列舉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確;三是對違規行為如何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四是對於需要採取組織處理等措施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式。第三章“附則”,規定了《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和生效時間。
該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明確了違反52個“不準”行為的具體處理依據,主要分為三類:
一是對於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有具體規定的違規行為,明確規定應當適用的條款。
二是對於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規定的違規行為,既指明應當適用的相關原則性規定,還明確了對於在中央、中央紀委制定的專項法規中有具體處理依據的,適用有關的專項法規。比如,對於違反《廉政準則》第四條“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8個“不準”的行為,《實施辦法》規定應當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是根據《廉政準則》第十三條關於處理措施的規定,結合其他有關法規的要求,對於領導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等行為,除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外,還明確了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對於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多佔住房”、“兼職取酬”等行為中涉及的物質利益,根據有關規定明確了追繳措施。
《廉政準則》第一章“廉潔從政行為規範”有“違反規定”的表述共12處。在貫徹實施《廉政準則》過程中,許多地區、部門和單位就“違反規定”指的是哪些規定進行諮詢。為增強《廉政準則》的操作性,採取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明確了其中所指的重要規定。同時,對《廉政準則》中“違反規定”這一表述涉及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彙編,作為學習理解《實施辦法》的參考。
有媒體分析稱,《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廉政準則》的相關要求,內容更加全面,要求更加具體,責任更加明確,監督更加有力,既彰顯了黨中央依靠制度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也體現了中國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的與時俱進。
分析指出,《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為《廉政準則》的順利實施提供了重要保障,為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的規範和監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據,對於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規範黨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加強幹部隊伍建設,保持黨的純潔性和先進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紀委要求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要把學習貫徹《實施辦法》同學習貫徹《廉政準則》結合起來,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採取多種形式做好學習宣傳工作,為貫徹實施《實施辦法》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要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教育,提高思想認識,使之主動接受監督,嚴格按照《廉政準則》和《實施辦法》的要求辦事。
同時,要加強組織領導,採取多種措施,確保黨員領導幹部依法履行職責,清正廉潔,嚴於律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廉政準則》和《實施辦法》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廉政準則》和《實施辦法》的行為。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領導同志要模範遵守廉潔從政要求,自覺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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