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日前表示,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不改正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續答《社會保險法》訪談提問內容今日在中國政府網發佈。相關負責人在答問仲介紹,《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為了確保社會保險費的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費的強制徵繳措施,包括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以及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産,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等。
“此外,《社會保險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該負責人介紹,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對網友提出的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目前各地都已經向社會公佈了舉報投訴電話和地址,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同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也將加大對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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