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有關方面負責人,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社會保險法、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修改後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代表法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授權條款不影響法律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社會保險法中之所以有多處明確授權的規定,一是因為社會保險制度在快速發展變化過程中,有些階段性、過渡性措施很難用立法形式固定化,要給改革和發展留下空間;二是本著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原則,在國家立法確定大原則的基礎上給國務院和地方一些空間。法律通過以後,會督促國務院有關部門儘快制定配套規定,不會導致權力集中到地方,也不會影響法律實施。
3年間審議了4次,備受關注的社會保險法有哪些亮點?信春鷹介紹,社會保險法在制度上有突破:一是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我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是一個非常大的成就;二是體現了統籌城鄉的原則;三是突出了保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利。
針對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有些高、相對享受的保障偏低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指出,現在規定的繳費標準確實不低,這是因為制度承擔著過去計劃經濟時期沒有繳費的沉重歷史包袱。但是最近六年來,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準翻了一番,中央財政每年要拿出1500億以上的資金來支援系統運作,也是在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負擔。隨著參保人增多,會進一步擴大基金規模,相應負擔也會有所減輕。
監督村幹部有法可依
隨著城市化進程,我國農村結構和人口結構發生變化,村委會的管理方式也隨之變化。民政部副部長姜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這次修訂中考慮了農村農民的新變化,以適應農村10多年來新的社會形勢發展和農民群眾需求:一是進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式,充實了選舉委員會和選民登記的內容;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民主議事的制度,完善了村民會議制度及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
如何監督村幹部、確保村幹部正確行使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吳高盛指出,新修訂的村委會組織法在這方面增加了相當多的條款:一是在村務公開方面做了具體補充;二是對村委會成員規定了較嚴格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三是對村務監督機構的職責、成員等作出具體規定。除此以外,還規定了對村委會成員的罷免、評議,以此監督村委會成員。
間接選舉代表監督有道
現在,很多地方人大開展了代表向選民述職的工作,新修訂的代表法也規定,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形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那間接選舉的代表,應該如何予以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許安標指出,代表法明確了“代表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區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間接選舉代表可通過座談會等多種方式聽取原選舉單位的意見,主動接受監督。除此之外,選民和選舉單位還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而“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等,也是法定情形的監督。
“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許安標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説,這把人民代表大會集體行使監督權和代表個人的活動正確區分開來,不會成為部門拒絕代表監督的擋箭牌,從而影響對一府兩院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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