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5日第四次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根據草案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資訊應當受到保護,不得洩露。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資訊安全一直是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掌握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大量資訊,這就要求上述機構和人員對於這些資訊應予以保密,不得洩露。
社會保險法草案擬對此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草案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資訊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
草案還規定,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資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草案對社保基金的運作嚴格規範,加強監管,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營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郭金超 周兆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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