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信箱 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解讀)為什麼要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新華網北京1月18日電 《決定》就加強廉潔從政教育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作出重要部署,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出了新的解決思路和更高的工作要求,其中,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就是一條重要舉措。總的來看,加強這方面管理的著眼點主要有3個方面。
第一,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是更加有效地預防腐敗的重要舉措。從近期查處案件看,少數公職人員利用職權出賣國家利益,為配偶子女定居國謀利益從而獲得私利;有的人將非法財産逐步轉移出境,涉嫌洗錢犯罪;有的人將國有財産擅自移到本人或家人境外戶頭,以便擇機出逃;更有甚者充當間諜,為國(境)外敵對勢力收集刺探輸送情報。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採取有效政策措施規避風險,這不僅是在新形勢下提高治國理政水準的迫切要求,也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重要舉措。
第二,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是新形勢下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創新的客觀需要。實踐表明,預防腐敗不僅與懲治腐敗同等重要,而且更有治本長效作用。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行使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所有制度的設計、執行、監督和完善,都必須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而不能給以公謀取私人或其他利益留下可乘之機。之所以説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公職人員管理事關重大,是因為他們的任職崗位與公共權力直接相聯,從預防腐敗角度看,必須將其作為有針對性開展崗位廉政教育、強化常規監督管理的重點對象。
第三,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需要準確劃定管理目標群體和相應政策界限。公職人員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行為方式和涉及因素較為複雜,應根據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國家安全、防止利益衝突、有效預防腐敗的原則,借鑒國際上公職人員管理共性,從我國實際出發,對需要加強管理的目標群體及政策作出準確而清晰的界定。首先,管理的主體應是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獨資、控股或參股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主管部門,負責對其管理的公職人員進行逐人申報統計,每年將變更情況匯總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其次,管理目標群體應是在上述機構單位擔任一定職務的公職人員,在其配偶或子女移居國(境)外的規定期限內,須向幹部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規定的全部情況。最後,管理政策要配套,不僅要全面掌握公職人員及其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的私人財産及其流動情況,而且在公職人員從業及工作崗位限制、出國和護照簽證辦理以及幹部管理的有關程式等方面,都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嚴格執行規定並強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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