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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黨校反腐專家:被免職問責的領導幹部復出應慎重

2011年06月03日 22:10:1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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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0月,廣州海事法院院長羅國華因出國“豪華遊”被免職,但僅兩個月後,去年12月30日,他又被任命為廣東省政協副秘書長。

  羅國華並不是第一起因公款出國(境)旅遊被處理的責任人,他的迅速復出更是引起廣泛關注,有評論認為,這是以組織處理取代黨紀政紀處分。

  “應當説,不都是免職處理。”今天,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治理公款出國(境)旅遊的工作中,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黨政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果情節比較嚴重,“最重的給予撤職處分的也有不少”;當情節不是很嚴重的時候,就是尊重當地意見,給予免職。

  在羅國華出國“豪華遊”事件中,廣州海事法院6人12天考察南非、埃及、土耳其三國,每人平均花費8萬多元,並“順途”“就近”參觀風景名勝。

  2009年10月,廣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免去羅國華廣州海事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普通人難以了解,對幹部而言,“撤職”和“免職”分別意味什麼。

  比如2008年12月,江西省新餘市赴美、加人力資源考察團出國一事被定性為“一起典型的借公務出國(境)之名、變相公費旅遊的違紀案件”。江西省紀委通報説,此事的直接責任人新餘市外事僑務辦黨組書記、主任劉忠平被撤職,主要責任人新餘市外事僑務辦副主任劉群被免職,並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據了解,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相當或高於原任的職務。

  而與“撤職”不同,“免職”並不是《中國共産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處分形式。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7月發佈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中包括免職。而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羅國華被免職兩月後迅速復出一事,顯然不符合《暫行規定》的要求。“這是極不嚴肅的。”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表示,規範化的問責首先應當解決責任懲治力度不均的問題,否則會直接影響懲治的效果。

  林喆認為,領導幹部問責不應該由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上級單位處理,“否則,官員在當地的人脈關係難免會牽擾對他的處理決定”。

  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免職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情況,由黨委或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領導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但是,林喆認為,復出的時間“太短了,至少應該兩年以上”。

  作為資深反腐專家,林喆一直堅持,對於被撤職、免職的領導幹部復出,一定要慎重,“幹部資源充足時原則上不考慮讓他們復出”。

  林喆説,秉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如果確需重新任用這些領導幹部,必須要有公示程式。“要讓公眾知道他們復出的理由,公佈推薦人的名字、審核的程式等,公眾可以監督這是不是符合黨政幹部任命的相關規定。”

  “如果復出的官員再次犯錯,推薦者和相關單位都要承擔‘推薦不當’的連帶責任。”林喆表示,誰提拔了這樣的官員、選人時是否嚴肅、監督部門是不是真正發揮了作用,都是問責時應當追問的。

  林喆建議,問責撤職、免職的領導幹部復出不應“同級”任用,“要降低級別,局級幹部降為處級甚至更低。”而屢次犯錯的官員,説明他並不適合擔任領導工作,不妨“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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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