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陳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採購合同或相關協議確定合同金額或合同標的時,不得採取贈品、回扣等方式。
徵求意見稿規定,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不得將中標、成交供應商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採購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價款酬金、數量、品質、履約時間和地點、爭議處理的方式等。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適用優先或強制政府採購優惠政策的採購項目不得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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