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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詳解委託評估拍賣規定 4亮點堵腐敗多發環節

2011年06月03日 22:10:41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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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管理部門不明確、監督制度不完善,法院對外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環節出現違法違紀問題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今天(19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一語道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的背景。

  這位負責人表示,歷經兩年的起草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這部司法解釋,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依法履行好憲法、法律賦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職責,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人民法院對外委託拍賣、評估和變賣工作進行規範,切實保障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統一司法技術部門管理委託評估拍賣

  亮點: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行使委託評估、拍賣和流拍的變賣工作管理職能。

  解讀: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樣規定旨在對全國法院的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進行統一規範,以達到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與審判、執行部門分離,減少社會不良因素對審判、執行工作干擾的目的。

  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先期公告

  亮點: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當先期公告。還規定了評審委員會編制名冊的程式及對名冊的動態管理。

  解讀:2007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委託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管理規定》規定,對外委託鑒定、評估、拍賣等工作實行名冊制度。

  “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的編制是個重要而敏感的問題,容易出現‘暗箱操作’及滋生腐敗。”這位負責人指出,該司法解釋在起草時,貫徹了監督和權力制約原則。

  該負責人舉例説,首先,進入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是評估、拍賣機構自願申請,並自覺接受監督;其次,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機構的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等方面進行審查、評比,按得分高低經過初審、公示、復審後才能確定入冊機構;最後,人民法院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如果在評估、拍賣活動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委託事項的,評審委員會可以將其從名冊內剔除並增加新的機構,通過動態管理名冊的方式對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評估拍賣機構取消當事人協商選擇

  亮點:司法解釋規定了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取消了當事人協商選擇機構。

  解讀:這位負責人説,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委託評估、拍賣實際工作中,發現由當事人協商選擇機構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現當事人串通損害第三方、侵害國有資産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給仲介機構和法院工作人員留下了“操作”空間,導致腐敗滋生。針對這一情況,該司法解釋取消了當事人協商選定評估、拍賣機構的規定,規定統一進行隨機選擇機構。

  選擇機構時通知審判執行部門派員到場

  亮點:司法解釋規定,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在選擇機構時,應當通知審判、執行部門派員到場,對一些重大、敏感、社會關注度高的評估、拍賣案件,也可以邀請本院紀檢監察和人大、政協以及媒體到場監督。

  解讀:“這一規定是為了增加選擇機構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預防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中的‘暗箱操作’。”該負責人指出,將通過審判、執行部門派員到場作為司法技術管理部門選擇機構的必經程式,有利於相互監督。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開展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選擇機構時,應該提前通知當事人到場。這位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規定有利於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選擇機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有利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此項工作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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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