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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注音符號簡介

時間:2006-03-01 16:00   來源:SRC-423

  注音符號舊稱為“注音字母”,為漢字注音而設定的符號,1913年由中國讀音統一會制定,1918年由北洋政府教育部發佈,共計39個字母,排列以“ㄍㄎ”開頭;1920年改訂字母順序,增加一個字母“ㄜ”共計達40個。注音初期以讀音統一會所定字音為標準,故有“?(萬)v、?(兀)Ng、?(廣)Gn”三個字母,後以北京音為標準,“?(萬)、?(兀)、?(廣)”只作注方言之用,目前仍使用的有37個(聲母21個,韻母16個)。1930年臺灣政府把注音字母改稱為“注音符號”,正式的稱呼是“國語”注音符號第一式。相對於中文拼音來説,注音符號有時簡稱注音。

  1950年代以後,中文拼音在大陸被廣泛推廣,一般人使用拼音拼讀漢字,但是在常用語言工具書中標注漢字讀音仍舊拼音和注音同時使用。目前在臺灣,小學生在學會漢字書寫之前,必須先進行十周左右的注音符號教學,以做為認識漢字字音的工具;在生活實用上,注音符號是標注生字的拼音,也是普遍的漢字輸入法。注音符號在臺灣推行相當成功,小學生皆被要求熟練使用。故在臺灣閩南語、客家語的教學上,“教育部”另外增添新符號以能拼讀這些“鄉土語言”,稱之為“臺灣方言音符號”,目前這些新符號已收錄至Unicode編碼中的“Bopomofo Extended”區(Unicode:31A0-31AF)。在2000年前後,臺灣“教育部”頒布一套通用拼音規則。嘗試以之為臺灣“國語”字音拉丁化譯音的標準方案,並取代注音符號第二式(MPS II),目前除了臺北市(臺北市政府原採通用拼音,自馬英九就任市長後,改用中文拼音;高雄市原採用注音符號第二式,現在逐漸轉為採用通用拼音。)以外,已經逐漸落實在地名拼寫上。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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