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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凡的世界”陷編劇署名權風波 盤點署名權明規則

時間:2015-02-13 08:34   來源:北京青年報

  導讀:根據路遙代表作《平凡的世界》改編的同名電視劇播出在即,沒想到一場本不該發生的關於署名權的口舌之爭卻提前引爆。“前編劇”振振有詞討要署名權,現任總編劇不甘示弱,回應也頗有理有據有節。雙方各有各的道理和“委屈”,一來二往中,一部電視劇中文學策劃、編劇、編劇(執筆)、總編劇等五花八門的署名方式也浮出水面。那麼,關於編劇署名,究竟有多少不為公眾熟知的“明規則”?

  什麼樣的劇本會出現總編劇?

  負責整體的創作方向或定稿劇本創作者

  2月6日,自稱電視劇《平凡的世界》編劇的女作者葛水準發表公開信討要“總編劇”署名權,稱自己歷時兩年創作劇本,而現在署名總編劇的溫豪傑僅“統了一稿”。溫豪傑隨後發表聲明澄清,稱《平》劇本自己創作一年先後近七稿,最終拍攝也是採用了自己的劇本。按照他與製片方合約規定,目前的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互相承諾和履行承諾,並請“前作者”葛水準立刻兌現公開曬劇本的承諾。《平》劇出品方華視影視也聲明,該劇與歷任編劇的署名與否,還有署名順序在合同中都有明確體現,並且合理地反映了工作量,是合理合法的。

  什麼樣的電視劇,會出現總編劇?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署名總編劇的情況有兩種,一種為多個編劇同時創作一部劇本,出品方指定一位總編劇負責整體的創作方向,其他編劇根據總編劇的指示完成相應創作;另一種情況為有多個編劇前後創作了多個版本的劇本,此時最終劇本被出品方認可的編劇為了與其他編劇有所區別,會與出品方協商享有總編劇署名權。亦有的編劇在了解到有多個編劇創作過該劇本時,會在未創作時即與出品方約定如果出品方最終採用其創作的劇本拍攝,則其享有總編劇的署名權。如未採取其創作的劇本拍攝則只享有編劇、前編劇的署名權。

  什麼樣的貢獻才享有編劇署名權?

  至少有部分創作成果被採用

  2月9日,去年大熱劇集《北平無戰事》編劇署名權案在北京酒仙橋法院舉行。原告胡強、劉桉訴稱,他們在2007年4月29日分別就該劇的劇本創作事宜正式簽署了《編劇合約》,而在這之前應編劇劉和平之邀完成了“創作初步意見”、“故事梗概”(兩稿)、“人物分析”(初稿),並得到劉和平認可。而後二人進入資料收集、整理及人員採訪工作環節,前後花了約一年時間。最終向劉和平提交了故事梗概、人物小傳,十四集分集梗概以及前三集完整劇本。法庭上胡強出示了當年簽署的“編劇合約”,合約上明確表示,胡強為劉和平的編劇助手,享有《北平無戰事》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劉和平委託律師卻表示,胡強、劉桉二人並未按照合約完成30集的劇本,而是中途不辭而別,因此不享受署名權利,並表示,現在播出的電視劇是劉和平經過多次推翻、多次改編後的劇本,與現在胡、劉二人出示的劇本大綱及三集劇本有很大差異,因此認為胡劉二人並沒有權利享受電視劇的署名權。

  某影視公司法務顧問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類似于《北平無戰事》這樣影響力比較大的電視劇,是目前最容易發生編劇署名權糾紛的。因為出品方為了追求一部完美的電視劇或電影,可能拍攝製作週期長、涉及的編劇人數多,最終産生了所謂的署名權糾紛。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署名原編劇的情況一般指委託某編劇進行創作,該編劇創作過程中未得到出品方認可,但是其已産生了一部分創作成果,出品方可委託第三人繼續在此基礎上完成前編劇未完成的劇本創作工作。此時,前一位編劇享有原編劇的署名權。與此同時,這位法務顧問也強調,“當雙方有證據表明自身署名權受到侵犯,需要司法機關或鑒定專家進行專業對比,才能確定權利歸屬。如果只是靠口頭陳述引起的紛爭,我們不認為是真正的署名權糾紛,更願意將其歸為商業炒作。”

  改編權和編劇署名權有何不同?

  擁有署名權並不等於擁有改編權

  電視劇《金婚》播出後,編劇之一李東東曾將出品方北京電視藝術中心等以及作家出版社、編劇王宛平等告上法庭,認為後者在推出根據電視劇劇本改編的小説《金婚》時沒有署自己的名字,侵犯了自己的著作人身權。但在2010年東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卻裁定李東東基於《劇本創作合同》僅享有作為編劇的署名權,並不享有劇本的改編權。

  改編權和編劇署名權有什麼不同呢?一部作品,究竟可以細分出多少種權利?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産權。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財産權包括改編權、攝製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發行權、表演權等可以轉讓並帶來經濟效益的權利。業內人士告訴北青報記者,現在電影或電視劇拍攝的劇本,多為三種情況,所涉及的權利也各有區別:

  一種情況為該劇本為某人或某單位事先創作完成,出品方擬拍攝該劇本,如出品方未一次性買斷該劇本,則人身權和財産權均歸屬某單位或個人,出品方僅享有攝製權、修改權。此時某單位或個人享有編劇署名權。

  第二種情況為出品方基於某部作品的改編權授權,委託第三方進行劇本創作,此時劇本的人身權屬於編劇,財産權屬於出品方。出品方可能委託多個編劇同時完成一部劇本的創作,此時編劇均有署名權,署名的順序及格式根據貢獻多少或參與時間早晚等排序,具體需參照出品方與各編劇的合同約定。出品方同樣可能在不同時間段委託不同的編劇單獨創作劇本,屆時出品方可能採取某一位編劇創作的劇本作為拍攝製作藍本,此時完成劇本創作的編劇均具有編劇署名權。如鄭曉龍版電視劇《紅高粱》,原著小説版權為莫言所擁有,署名編劇則有趙冬苓、管笑笑、潘耕、鞏向東四位。

  第三種情況為出品方有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出品方的職務作品,此時,撰寫劇本的編劇有署名權,其他權利均歸出品方所有。比如電視劇《金婚》,創作前出品方曾與李東東、王宛平等簽訂《劇本創作合同》,約定劇本著作權由出品方北京電視藝術中心、世紀星潤公司享有,李東東及王宛平享有作為編劇的署名權。因此,鋻於到小説《金婚》是由作家出版社聘請李東東、王宛平之外的第三人所改寫,故此法院認為李東東對作為小説體裁的《金婚》並不享有署名權。

  為何影視劇編劇署名五花八門?

  便於處理某些不可預見問題

  為何關於署名權的法律糾紛在影視圈此起彼伏呢?從編劇和出品方各自的角度,對於上述法律條文的不同解釋在實際操作中還是存在分歧的。“産生真正的分歧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未對日後可能發生的情況進行足夠預估和防範,各自的權利細節未做詳細約定;另一種是合同雖有約定,但在執行中卻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可能是疏忽造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也可能是雙方合意形成新的履行方案而未簽署補充協議。”這位業內人士強調,如果合同約定明確,履行程式完全按照協議執行,也就不會産生真正的署名權糾紛。

  當然,再明確的法規,在執行中也會遇到變通的情況。比如,為何一部電視劇竟然包含了文學策劃、編劇、編劇(執筆)、總編劇等五花八門的署名方式?這或多或少會有便於變通處理某些不可預見問題的考慮。電視劇《金婚》,最初的約定是王宛平寫前25集,李東東寫後25集。後來,北京藝術中心與李東東簽訂《協議書》,要求李東東停止劇本後25集的創作,承諾《金婚》成片後前25集李東東署名為策劃,後25集李東東署名為編劇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編劇維權事件頻發,使得影視圈給人留下署名權法律糾紛重災區的印象。但某影視公司法務顧問對北青報記者説,其實署名權糾紛只是個案,影視圈對於署名一事還是比較慎重的,畢竟這個行業是無時無刻不與《著作權法》打交道,還沒有達到重災區的程度。他強調,相比于目前拍攝製作的電視劇和電影基數,署名權的法律糾紛概率是微乎其微的。 文/本報記者 楊文傑

編輯:吳曉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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