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要聞播報

財政部通知做好支援承接國際外包業務資金管理

2009-04-16 09:14     來源:財政部     編輯:張方翼

關於做好2009年度支援承接國際服務外包
業務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企[2009]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産業發展的精神,加快我國服務外包産業發展,支援服務外包企業做大做強,積極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促進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商務部、財政部決定安排專項資金,對2009年度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的相關業務(服務外包業務範圍見附件6,下同)予以資金支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9年資金支援的領域和重點

  (一)2009年重點支援商務部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科技部確定的“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以下簡稱示範城市)的服務外包企業,以及列入商務部重點服務外包企業名錄的企業。

  (二)鼓勵提供各類適用承接國際服務外包人才的培訓機構(含大專院校,以下統稱培訓機構)。

  (三)支援示範城市的相關公共服務平臺設備購置及運營費用。

  (四)支援服務外包企業取得國際通行的資質認證。

  二、申請資金支援的企業和培訓機構須具備的條件

  (一)服務外包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依法備案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2.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3.已與服務外包發包商簽訂中長期提供服務外包業務合同,企業每年提供服務外包業務額不低於150萬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終客戶提供服務外包業務額佔70%以上;

  4.具有服務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務外包市場開拓和項目管理人員,大學(含大專)畢業及以上學歷員工佔公司員工總數70%以上。

  (二)培訓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服務外包人才培訓的從業資格;

  2.具有符合條件的場地、設施、專業教材和師資力量;

  3.具有為承接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定制培訓的經驗;

  4.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5.所申報的培訓項目原則上為非盈利培訓。

  三、支援的標準和支援方式

  對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間的服務外包業務予以支援。

  (一)服務外包企業每新錄用1名大學(含大專)以上學歷員工從事服務外包工作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企業每人不超過4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援(定向用於上述人員的培訓)。

  對被錄用人員提前解除合同,並在原合同規定的一年期內,與其他服務外包企業或原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不再予以資金支援。

  (二)服務外包培訓機構培訓的從事服務外包業務人才(大專以上學歷),通過服務外包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並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給予培訓機構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援。

  (三)取得示範城市稱號未享受財政資金支援的服務外包承接地予以500萬元定額支援,專項用於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和公共培訓服務平臺所需設備購置及運營費用。具體由基地城市商務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四)服務外包企業取得的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整合(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PCMM)、資訊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務管理(ISO20000)、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SAS70)等相關認證及認證的系列維護、升級給予支援,每個企業每年最多可申報3個認證項目,每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支援。

  四、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和培訓機構,可在2009年8月10日之前,向所在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資助申請,並登錄www.fwwb.gov.cn(商務部服務外包業務資訊管理系統)網站進行填報。

  1.服務外包企業申請人才培訓資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金補助申請表》(網站自動生成,見附件1);

  (2)錄用人員身份證明及大專以上學歷證明複印件;

  (3)被錄用人員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的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4)服務外包業務額不低於150萬美元的憑證複印件;

  (5)企業向境外最終客戶提供服務外包業務額佔70%以上的業務憑證複印件。

  2.培訓機構申請資金需提供下述材料:

  (1)有關部門提供的依法從業資質證明;

  (2)每期項目的培訓方案及課程安排;

  (3)出具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定制培訓的材料(含培訓機構與服務外包企業簽訂的定制培訓協議);

  (4)培訓機構頒發被培訓人員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

  (5)被培訓人員的培訓費用繳費憑證複印件;

  (6)每期培訓項目成本、收費標準等明細情況。

  3.服務外包企業申請國際認證補助資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獲得的國際資質認證證書複印件;

  (2)企業與相關國際認證評估顧問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複印件;

  (3)企業繳納認證費用憑證的複印件(包括認證費用發票和相對應的銀行出具的支付憑證);

  4.申請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援資金的示範城市需提供如下材料:

  (1)取得“中國服務外包基地城市”的批准文件;

  (2)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支援資金的申請文件;

  (3)本地區服務外包公共服務平臺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經所在城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審核並上報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省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應盡職嚴格審核,審核表需主管部門分管領導簽字負責。各地的審核工作將納入2009年全國服務外包綜合評估指標體系。

  請省級商務和財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9月30日前,將《2009年度服務外包企業錄用人員匯總表》、《2009年度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助匯總表》和《2009年度服務外包企業國際認證資助匯總表》以及相關申報材料上報至商務部、財政部。

  (三)財政部、商務部聘請仲介機構對各地上報的申請進行審核,確定支援金額。財政部于本年度內按照預算級次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規定撥付至服務外包企業和培訓機構。

  五、各地財政、商務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及時到位。對承辦企業報送的資金撥付申請等有關材料要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六、嚴禁任何單位騙取、挪用或截留資金。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單位,財政部、商務部將全額收回資金,取消其以後年度申請資格,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或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規定過程中,應認真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企業司)、商務部(財務司、外資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金補助申請表

  2.2009年度服務外包企業錄用人員匯總表

  3.2009年度服務外包人才培訓資助匯總表

  4.2009年度服務外包企業國際認證資助匯總表

  5.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材料審核部門意見表

  6.服務外包業務範圍

財政部 商務部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責編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