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9]31號
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浙江省、寧波市、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邊境地區經濟貿易發展問題的批復》(國函[2008]92號)精神,中央財政在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中增加了支援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補助資金。與此相適應,我部修訂了《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現將修訂後的《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邊境地區各項社會事業和諧發展,確保將黨中央、國務院對邊境地區人民的關懷落到實處,進一步規範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主要用於邊境維護和管理、改善邊境地區民生、促進邊境貿易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於以下方面:
(一)邊境維護和管理。包括國門建設及其周邊環境整治,界樁、界碑的樹立和維護,界河河堤及河道整治,邊境管控等。
(二)改善邊境地區民生。包括基層政權建設、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改善邊民生産生活條件等民生事項。
(三)促進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包括邊境一類口岸運轉,通關條件改善,邊貿倉儲、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邊貿企業創造良好的生産經營環境,安排貸款貼息,支援企業技術培訓、科研、創新、人才引進、提升服務水準等能力建設。
第四條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資金重點用於解決邊境地區承擔的中央事權、具有區域特點的支出責任,以及社會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公開透明。資金使用和項目選擇應當按照財政規章制度進行,納入政務公開範圍。
(三)注重實效。堅持辦實事、重實效,主要以社會效益為目標,強化績效考評。
(四)專款專用。資金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
第五條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實行分級管理。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第六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政策,分配、下達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實施對省級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政策,向省以下財政部門分配、下達轉移支付資金;組織實施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省以下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區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九條 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其中專項用於支援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實行與口岸過貨量等因素掛鉤的適度增長機制。省級財政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資金與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一併使用。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要求縣級財政配套。
第十條 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對象為有陸地邊境線、存在邊境小額貿易以及承擔特殊邊境事務的地區。
第十一條 財政部對省級財政部門分配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應當採用因素法,並考慮各地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補助資金依據陸地邊境線長度、邊境縣個數、邊境縣總人口、行政村個數、邊境一類口岸人員通關量和過貨量、邊境貿易額等因素分配。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省以下財政部門下達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補助範圍,同時考慮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轉移支付資金情況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對於專項用於支援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各級政府不得調劑用於其他邊境事項。省級財政部門要將專項用於支援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落實到有邊境小額貿易的市、縣(市轄區)級政府財政部門,由其安排使用。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可以根據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需要,在本級政府年度預算中按照中央補助額的2%-5%另行安排管理費,用於省級和省以下財政部門委託或聘請有關單位和評審機構進行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開支。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在研究確定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範圍時,應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相銜接,廣泛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在安排專項用於支援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轉移支付資金時,要徵求商務、稅務、海關等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部應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補助資金下達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以下財政部門下達補助資金。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下達前,省級財政部門可按照中央財政提前告知的預算,向省以下財政部門分配和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對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按照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的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4日財政部公佈的《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07]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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