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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通知為擴大內需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

2008-12-02 10:17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國土資源部關於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好服務和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積極應對複雜多變的經濟形勢,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認真履行部門職責,按照“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範管理”的總體要求,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保障和服務,加強監管和督察。現將有關政策措施和監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迅速行動

  (一)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全面理解和準確把握中央精神實質,把思想和行動儘快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統一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上來。把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為當前國土資源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動,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範管理,切實做好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各項工作。

  (二)要按照“依法依規、突出重點、節約集約、優質高效”的原則,加強協調配合,簡化審批手續,優化審批程式,認真做好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自主創新、産業結構調整和災區恢復重建等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的保障和服務。要切實履行職責,準確把握政策,強化監管督查,確保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在嚴格規範管理中落到實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投資項目的統籌和管控

  (三)進一步加快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各地要將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納入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在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控制下,優先安排用地,重點予以保障。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確實無法避讓耕地和基本農田的,在規劃修編中要予以調整。

  (四)切實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的統籌和引導。要統籌安排好新增投資計劃在建項目、相關規劃提前實施的項目和擬新上項目的用地規模與佈局。強化對城鄉建設用地的統籌,在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項目用地;在農村建設用地中,優先保障遊牧民定居工程、農村危舊房改造工程、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公益事業等用地。同時要切實保障公路、鐵路、機場、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用地。

  (五)促進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儘快到位。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實施前,凡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因選址難以避讓基本農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達計劃的大中型項目,規劃修改方案隨同用地報件按程式報國務院批准,切塊下達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資項目,規劃修改方案報省級政府批准,並在一個月內報部備案。

  三、切實保障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六)科學安排明後兩年土地利用計劃。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選準選好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促進産業結構優化,促進發展方式轉變。今後兩年土地利用計劃編報,要重點保障列入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指標,部將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統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

  (七)切實落實新增中央投資項目用地計劃指標。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在用地審批時部相應安排。切塊下達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由各地統籌安排,部將根據計劃執行情況相應調劑。

  四、提高用地審批效率

  (八)積極主動做好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預審服務。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參與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加強對項目建議書編報、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工作涉及用地的服務和指導,協助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要進一步提高用地預審效率,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已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掌握壓覆礦産資源情況的,可在申請用地預審時報審有關材料,用地報批時不再重復審查。

  (九)適當擴大先行用地範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節影響急需開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項目批准(核準)與初步設計後,可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部申請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1000億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申請用地預審時,在完成初步設計、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時申請先行用地。依法須由國務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準)建設的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和災後重建項目,不佔用基本農田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以向部申請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應在半年內正式報批用地。

  (十)切實加快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在建設項目批准(核準)後的初步設計階段,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提前介入,抓緊開展用地報批的準備工作。對省域內跨多個市、縣的線型工程,根據完成用地組件報批和符合動工條件等情況,可按地(市)為單位分次報批用地。符合要求的項目用地,部在一個月內完成用地審查。

  (十一)抓緊做好城市建設用地申報前期工作。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預分配的用地計劃指標,合理確定報國務院批准城市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和區位,優先保證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于2009年2月底前組織完成申報。

  五、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地供應

  (十二)切實保障民生工程建設用地供應。對納入新增中央投資計劃的城鎮廉租住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供地,儘快落實到具體地塊。對農村民生工程、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大保障力度,加快供應。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所節約的土地,應當優先滿足農村民生工程和基礎設施。

  (十三)保障納入新增中央投資計劃的自主創新和産業結構調整的項目用地。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盤活企業關閉、重組和改制等形成的存量建設用地,優先用於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對使用原土地進行增資擴建的工業項目,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設容積率。

  (十四)及時提供土地産權保障服務。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要加快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使用其他單位騰退土地的,要依法確定騰退前後的土地權屬,明晰産權;以土地置換方式用地的,要積極協調各方簽訂置換協議,明確權屬調整;使用關閉、重組和改制等企業存量用地的,要在辦理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出登記後,及時辦理新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六、提高礦産資源保障程度

  (十五)為新增中央投資計劃的實施提供穩定的資源基礎和保障。加快構建多渠道投入的礦産勘查新機制,中央、地方、企業和地勘單位多方聯動,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商業性礦産勘查合理分工、有機銜接,在重點成礦區帶統一部署,提高基礎地質工作程度,進一步降低商業性礦産勘查風險,引導企業加大資金投入,有序開展商業性礦産勘查,實現整裝勘查和形成大型資源基地的目標。

  (十六)加大地質資訊資料社會化服務力度。促進地質資料服務於礦産資源的勘查、開發和社會發展,改善礦業投資環境,降低投資風險。最大限度地滿足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對地質資訊的需求,為工程選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礎地質資訊服務與支撐。

  (十七)保障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建設項目對礦産資源的需求。切實加強礦業權管理和市場服務,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的各項規定,清理取消不符合規定的限制性條款。要切實依法、依程式做好礦業權延續、變更、轉讓以及探礦權人申請本勘查區塊採礦權等管理工作,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科學調整礦業權,引導企業採取收購、兼併和參股控股等方式對小礦山實施整合,進一步提高各類礦産資源規模化開採和集約化利用,有效保障國家安居工程、重點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工程建設對礦産資源的需求。

  七、嚴格規範用地管理

  (十八)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各類建設項目必須儘量不佔耕地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要按照“先補後佔”的要求,在用地報批前完成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驗收的補充耕地。對列入新增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報批用地時沒有條件完成補充耕地的,須提供落實補充耕地資金和掛鉤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相關材料。

  (十九)落實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各地要加大存量土地挖潛力度,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儘量安排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盤活利用閒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等低效利用土地。要嚴格執行用地標準,堅決核減超標準用地面積,確保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各環節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新增中央投資計劃中工業及生産性項目應當向園區集中。新增中央投資計劃安排的移民搬遷、被徵地農民集中安置、遊牧民定居、農村危舊房改造等項目,應優先利用空閒地等存量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實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準。

  (二十)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嚴格履行徵地程式,採取多元化補償安置途徑,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等問題。申請先行用地的,要先行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徵得農民同意,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撥付到當地政府或部門有關資金專戶;動工用地前,要將有關費用支付到被徵地村組和農戶,做到足額補償。

  (二十一)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力度。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爭取各級財政的支援,加大投入力度。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提供及時和高品質的服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保證農村民生工程、農村基礎設施以及鐵路、公路和機場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安全。

  (二十二)強化動態實時監控。充分應用衛星遙感技術和電腦網路監管平臺,及時跟蹤監測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動態,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健全並認真落實土地執法監察長效機制和措施,及時掌握建設用地審批、供應、使用、耕地補充和違規違法批地用地等情況。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和批後監管,進一步加強土地和房地産市場運作的動態監測和分析。

  八、強化執法監察和國家土地督察

  (二十三)加強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的動態巡查和執法監察。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違反規劃計劃、未批先用、徵地補償安置和補充耕地不到位、違規操作的,要及時制止、堅決查處。對大面積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侵犯被徵地農民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處理、公開曝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十四)強化國家土地督察。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認真落實國務院部署,加強對新增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地的監管,加強對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規劃調整、佔補平衡和徵地補償安置的監管,加強對建設用地審批環節規範操作的監管,加強對國家宏觀調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管。將監管不力、違規操作、侵犯農民權益和搭車用地,作為專項督察和例行督察的重點。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違規佔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達標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實行嚴格問責。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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