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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發佈《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式規定》

2008-10-29 10:00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編輯:張方翼

  規範立法工作程式,加強立法協調,提高立法品質,保證國土資源管理職能的正確履行,促進保障科學發展新機制的構建,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于10月18日簽署國土資源部第41號令《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式規定》。

  《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以及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實際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包括總則,規劃和計劃,起草和審查,發佈、修改和編纂,解釋和翻譯,立法協調以及附則。《規定》規範了國土資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開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協調以及制定、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等立法工作的程式及要求。同時提出立法工作應當堅持改革創新,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結合,堅持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和開門立法,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

  《規定》明確,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工作要求,結合國土資源管理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組織擬訂國土資源部立法規劃草案,報部務會議審定;根據國土資源部立法規劃,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的安排,結合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實際,在每年年底前組織擬訂下一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報部長辦公會議審定。擬訂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時,都應當聽取部有關司(局、廳)的意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由政策法規司根據部機關各司(局、廳)的職能分工,確定起草負責單位。《規定》還要求,立法項目的起草司(局、廳)應當按照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確定專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組從事起草工作,並及時向政策法規司通報起草中的有關情況。在法律、行政法規送審稿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審查期間,政策法規司應當會同有關司(局、廳)認真準備關於送審稿的相關背景材料,包括國家相關規定、與相關法律的關係、徵求意見協調情況、國外的相關立法情況等。

  《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土資源部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號)同時廢止。(記者 李東凱)

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
就出臺《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式規定》答記者問

  從明年1月1日起,《國土資源部立法工作程式規定》將正式施行。日前,就《規定》出臺的相關背景、簡要經過以及核心內容等,記者採訪了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

  記者:1999年,為規範部門規章的制定工作,部發佈實施了《國土資源部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號,以下簡稱1號令)。怎樣評價1號令以及1號令實施後國土資源部的立法工作?

  王守智:1號令實施以來,對加強立法工作、規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品質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部以來,我們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正,起草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土地調查條例》和《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頒布實施了40部部門規章。

  記者:按照《規定》的規範説法,《規定》是國土資源部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中確定的出臺類的立法項目。請問為什麼要修改出臺這個《規定》?

  王守智:國家法治建設進程加快和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對國土資源立法工作不斷提出新的要求,時至今日,9年前制定實施的1號令已不能適應這些要求了,迫切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

  具體講,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1號令出臺後,全國人大、國務院對立法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了《立法法》,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等作了規定;2001年國務院先後出臺了《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規範法規規章立法活動的行政法規。同時,適應中國加入WTO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在2003年發佈了《關於做好行政法規英文正式譯本翻譯審定工作的通知》,對行政法規英文譯本的翻譯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些新的規定和要求都需要體現在我部的立法程式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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