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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協議”臺商四大利好

2012-10-30 10:18     來源:臺商雜誌     編輯:王思羽

  臺北舉行的第八次“陳江會談”又是一個兩岸經貿發展的重大里程碑,緣于為有效保障大陸臺商權益,也為加快臺商赴陸步伐,督促兩岸政府非單向地公正平等地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下簡稱《投保協議》),繼ECFA之後,進一步促使了兩岸經貿與投資的雙邊制度化,其內容突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擴大第三地投資保護 

  繞道投資將減少

  大陸方面曾統計至2012年上半年,大陸實際利用直接臺資500多億美元,實際利用間接臺資也有500多億美元。間接臺資指的是繞經第三地、以外資名義進入的臺資,而非從臺灣直接投資的臺資。這種特殊産物的産生,即有大陸改革開放歷史形成的原因,也是以往臺灣對於臺島赴陸投資人為設置障礙的結果。如今《投保協議》的簽訂,納入經第三地投資的臺商,無疑消除了臺商畏懼被處罰而繞道的壓力,這是對兩岸特殊的歷史和現狀做出的積極承諾。正如龍鳳集團董事長葉惠德所説:“把經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臺商企業納入協議保護範圍,解決了長期以來的臺商身份定義難題”。且經過一系列緊密經貿安排,經香港等第三地投資大陸的誘因減少了,怕被打壓而經第三地的臺資就會大大減少。

  雙邊平等互惠 

  杜絕歧視政策

  對臺商在陸投資的保護,早有大陸以單方面制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作規範依據,但臺灣僅從2009年4月第三次“陳江會談”後始正式受理陸資赴臺投資。開始,陸資多為參股投資電子、光學製品製造業,在臺灣這個世界“電子重鎮”尋找商機。

  隨著陸資赴臺主體、項目的多元化,《投保協議》明確以單方立法建制予以投資保護轉變為依雙方協議加以規範,從框架上使投資所在地給予對方投資者公正平等的待遇、不低於本地投資的待遇及不低於給予其他國家、地區投資者的待遇。這樣的協議條款一旦履行,極有利於臺資赴陸的壯大,及陸資赴臺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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