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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需要知道的大陸婚喪假規定

2011-12-12 14:39     來源:臺商     編輯:王思羽

  最近在臺商HR諮詢中,有關婚喪假的詢問特多。婚喪假對員工來説牽涉到家族及個人利益,他們當然關心。這種事情處理不當也會對企業造成困擾,例如有員工在別的用人單位結婚,卻要求在新單位休婚假;有員工要求産假、婚假、年休假合併休;也有員工再婚或復婚要求晚婚假等實務上的情況。此外,大陸政府為了鼓勵公民配合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在正常婚假外另設有晚婚假,以鼓勵公民晚婚、晚育,這些都是臺灣法律所沒有規定的職工福利政策。

  大陸的婚假、晚婚假往往呈現出區域特色,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計劃生育條例,在鼓勵優惠政策方面差異頗大。

  ●婚喪假、晚婚假的法律規定

  婚喪假

  對於企業員工如何申請婚喪假,目前大陸的法律沒有詳細的規範,只有原勞動部1959年6月1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3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另外,根據1980年2月20日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發佈的《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1至3天的婚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車船費用,全部由職工自理。

  婚喪假,是指員工本人結婚以及直系親屬死亡時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喪是每個員工都會遇到的事情,婚喪期間,給予一定的假期,並由企業如數支付工資,使員工有閒暇處理相關事務,這是職工的福利,也是對其權益的維護,表現了企業對職工的人性關懷。

  根據大陸《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職工獲得婚假的前提是達到上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且與配偶正式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員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申請喪假,所謂直系親屬,是指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此外,對請喪假範圍的劃定,有的地方政府規定除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喪假外,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時也可給予喪假。

  晚婚晚育

  《婚姻法》第6條提到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那麼何謂晚婚晚育?這是中國特色之一,大陸推動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晚育。根據有關計劃生育的政策,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以後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歲以上或者年滿23歲結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結婚年齡是法定的、強制性的規定,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但是晚婚晚育只是國家鼓勵性的規定,有關部門不能以晚婚年齡代替結婚年齡限制人們登記結婚。

  嚴格來説,目前大陸政府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員工的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只是各地方政府相關的法規政策規定,並且為了鼓勵計劃生育,各地方對晚婚公民的婚假均有獎勵假期的規定,除了國家規定的1至3天假期外,再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5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亦即職工因為晚婚可延長婚假日數(一般稱為晚婚假),以及職工因為晚育可延長産假日數(一般稱為晚育假),男方也有相應的護理假(又稱陪護假),但具體天數,不同地區有不同規定。換言之,職工的晚婚假、晚育假、護理假是屬於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許可權。

  例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3條規定,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有關各地方婚假、晚婚假的法規政策,請參閱本部分第6章女職工的三期規定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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