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授權可翻唱”讓誰受損

時間:2012-04-06 09:45   來源:新京報

  所謂“不經授權可使用他人錄音作品”,不是一些音樂人擔心的直接“翻錄”,而是利用原作進行新的“製作”,比如刀郎翻唱的老歌。這理論上會給歌曲原作者更多的收益,但歌曲表演者可能利益受損。

  據報道,國家版權局近日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草案中的第46條引發了很大的爭議:“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有媒體將之概括為“不經授權可使用他人錄音作品”,對此規定,音樂界人士頗有微詞,有些網友也認為: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可能尚未走紅,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無異於鼓勵盜版。

  其實,所謂“不經授權可使用他人錄音作品”,並不是這個草案裏的“新規”;音樂人將“使用錄音作品”理解為“翻錄”,也未必正確。現行的、于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規定了“法定許可”制度,限制了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舉一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例。2004年歌手刀郎出版了他的專輯,其中收錄他翻唱的老歌《打起手鼓唱起歌》。這首歌的作者是音樂家施光南;之後,施的家屬以著作權人的名義,狀告刀郎。一審、二審的法院認定,刀郎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複製”了《打起手鼓唱起歌》這首歌,屬於侵權。但最高法再審時,推翻了原判,認為本案應適用現行《著作權法》第39條第3款:使用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不需要由著作權人同意,但要支付報酬。

  智慧財産權法本身,就是在保護創造和保護流通之間做平衡。所謂“不經授權可使用他人錄音作品”,就是智慧財産權法中的“法定許可”制度。這個“使用”他人錄音作品,不是一些音樂人擔心的直接“翻錄”,那叫“複製”,那是必須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否則叫侵權(現行的《著作權法》第41條、草案第35條都有明確的保護);它是説可利用原作進行新的“製作”,比如刀郎翻唱老歌。如果法律規定所有已經發表的錄音作品,都要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才能使用,那麼刀郎在出唱片之前,首先就需徵得那麼多老歌作者的同意,找不到就不唱,這自然不利於文化傳播與創新。

  新草案中是將已經發表的錄音作品,和報刊已發表的作品,原則上做相同的“法定許可”處理——轉載報刊已發表作品、利用錄音原作再“製作”,都可不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但要依法給予報酬。新草案和現行《著作權法》略有差別:一是現行規定沒有“出版3個月”之後,才能不經許可使用的限制;二是現行《著作權法》還規定,若“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得使用”。

  法律鼓勵作品的傳播,從受益者的角度看,翻唱者多了,歌曲的作者理論上會有更多的收益;不過,歌曲的表演者(他們不具有歌曲本身的著作權,而是表演權)會因為有更多的翻唱者,而利益受損。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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