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這是近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條內容。這項內容像是扔到原創音樂界的一枚炸彈,受到了高曉松、汪峰等人的強烈質疑,懷疑這是變相鼓勵盜版、損害原創者利益。(《現代快報》4月5日)
一個不注重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民族,不可能真正贏來文化的發展和繁榮,正如《著作權法》第一條所寫,該法的立法目的是在於: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然而,修改草案除了將侵犯著作權的法定賠償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之外,在保護著作權方面似乎並沒有多少可圈可點之處。相反,無論是增加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內容,還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資訊審查義務等新規,似乎都有偏題之嫌。著作權人一方面要面對集體管理組織的“被代表”,另一方面還面臨著網際網路對著作權的“合法侵犯”。
尤其是被眾多音樂人炮轟的這一條,原創音樂出版3個月後,只需向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一定費用,就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隨意翻唱,簡直匪夷所思。在這裡,音樂著作權人被完全晾到一邊,不僅3個月就將失去作品著作權,而且收費事宜也全由集體組織説了算,不得不説是“強調集體組織、淡化個人權益”的歷史大倒退。這一條款倘若通過,意味著音樂創作者從此後必須是天生的活雷鋒,作品發佈3個月後就不屬於自己,誰想翻唱就可以翻唱,僅需向與創作者毫無關係的所謂集體管理組織付點小費即可。
眾所週知,音樂創作者與歌手在利益分享上本身就是本末倒置,嚴重不成比例的,可是創作者至少還能得到一點尊重,因為他可以決定是否授權翻唱;但是,修改草案通過之後,這點僅剩的尊重也沒有了,歌手唱你的歌根本不用聯繫你,也不用直接給你付費拿授權——《著作權法》對音樂創作者的定位,難道是“楊白勞”嗎?當全世界絕大多數尊重文化和創造的國家,因為盜版和非法下載音樂而制定更嚴厲的法律時,我們卻在鼓勵不勞而獲地公開搶劫,真不明白這樣的修改草案,究竟是誰起草的?相應的背景是什麼?要平衡的是哪些利益?
毋庸諱言,這次《著作權法》修改摻雜了太多不相干的利益主體進來,比如集體管理組織,比如網際網路企業,真正的著作權人反而被邊緣化了。《著作權法》之所以會有如此匪夷所思的修改,關鍵就在於著作權人沒有得到足夠的尊重;這已經不是一部純粹關於保護著作權的法律,保護著作權已不再是唯一的目的;相反,更多的利益主體都企圖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他們“合法侵權”的權益。換言之,修改後的著作權不是被抬得更高,而是被貶得更低,這太讓人失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