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能否“集體維權”是關鍵

時間:2012-04-06 09:38   來源:齊魯晚報

  “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這是近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條內容。對這一新修訂內容的最通俗理解就是:音樂人對自己的作品只有3個月的擁有權。

  這樣的修改草案,好像明顯不利於音樂著作權人,很多音樂人紛紛表示質疑。高曉松説,“這樣的規定將導致幕後創作者流失殆盡”,音樂人小柯發表部落格稱“修改草案最終形成行業‘法律性’的壟斷”。音樂著作權如此修訂,到底意欲何為?

  據了解,一直以來,我國對音樂著作權的保護,充斥著兩種聲音:一為過度傷害論。被指保護不力,導致盜版滋生,音樂人難以為繼;一為過度保護論,制約了音樂相關事業的發展。今年年初,太合麥田宋柯去職,轉而賣起了烤鴨。不出唱片賣烤鴨,宋柯賣的是音樂人的底線!與此同時,眾多經營機構對“著作權法”的過度保護頗有微辭,著作權在個人,不經人家允許,誰也不能拿來用!

  一方面做音樂的都想賣個好價,另一方面想買的買不著,就乾脆偷。這樣的狀況維持下去,導致的後果就是,誰都活得沒有尊嚴!記者分析,把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認定為“滿三個月就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其音樂作品”,是斷章取義的看法,它的前提是“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此修改草案,意欲把個人的權益交于集體管理,這樣便於統籌,便於以國家法律法規,去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同時跟上音樂領域市場膨脹的需求。

  不難看出,這樣一來,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的工作至關重要,他們能不能真正去維護音樂著作權人的利益,是《著作權法》修改條例的關鍵。2008年5月,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在京成立,該協會開始推進卡拉OK版權收費工作,音樂人的作品不再成為歌廳的“免費午餐”,儘管收上來的費用只佔一定比例,但總算以集體的力量維護了音樂人的權益。當下,音樂從磁帶時代進入數位時代,銷售渠道驟然增多,每一個著作權人依託個人的力量,維權也非常艱難。在盜版與版權矛盾凸顯的時期,不規範操作形成規模,突然把某人手裏的白食搶過來,管他們要錢,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草案”把大權交于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並不是讓他們去掙音樂著作權人的錢,而希望他們保護好音樂人的權益,讓他們安心創作,以好的音樂換取美好的生活。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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