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6月4日首次發現蓬萊19-3油田B平臺溢油至今,兩個多月過去,原先規定的康菲公司完成封堵溢油源並清理油污的最後期限不但無法遵守,而且溢油的規模還在擴大。康菲的傲慢激起了國人的憤慨。從某種意義上説,康菲不僅使中國相關的海洋監管部門陷入了被動和尷尬,同時也是在跟全體中國人“叫板”,如果不是公然為敵的話。
對於康菲的如此輕慢,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有一個令人哭笑不得的解釋。該負責人稱,康菲公司將責任推諉于自然條件,藉口由於地層自然裂縫溢出原油,不願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去封堵。另外,該公司熟知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知道溢油處置措施不力和瞞報事故並不會遭受像歐美國家那樣嚴重的處罰,對其經濟利益影響有限。
由此來看,康菲固然是一個毫無社會責任感的無良企業,但又是誰從一開始就縱容了康菲的無賴?正是海洋監管部門前期的不作為,致使康菲有恃無恐,最後發展到竟然在招聘廣告中把這一事故作為擴大企業、延攬人才的一個賣點。
很多人感慨,同是海洋漏油事件,美國對英國石油公司的處理是罰款百億美元,而我們這裡,根據現有法律,最高只能罰區區20萬元。人們可能沒看到,美國對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前期監管不力的相關官員進行了撤職等行政處罰,並成立一個直屬於總統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墨西哥灣漏油事故。而在我們這裡,康菲溢油事故出現一個月後,有關部門才告之社會,直到最近,才成立七部門聯合調查組,即使如此,康菲石油也未能對社會完全披露其溢油資訊,而監管部門對此似乎“無能為力”。
什麼樣的制度環境産生什麼樣的行為。沒有人和企業是天生的守法者和企業公民,縱使康菲在其母國謹小慎微,履行各項社會責任,但所謂橘生淮北則為枳,在中國這種法律環境和監管體制下,當不遵守企業的社會責任不會受到懲罰,甚至還能帶來利益時,誰會把法律和監管當回事?所以,不必忙著責備康菲的巧言和推諉,如果監管部門自己能夠盡監管之責,即使現有的法律環境再不完備,企業怕也不至於像現在這般囂張。
康菲溢油事故給我們帶來的教訓有三:一是現有海洋保護法律不完備,對海洋污染的處罰過輕;二是監管手段和技術落後,特別是多頭監管導致監管不力;三是對跨國公司和背後國有壟斷巨頭的監管,更過於寬鬆。
在目前我國的海洋立法中,涉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規有《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保護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但這些法律法規沒有對海洋溢油事故責任進行明確界定,沒有確定對受害人群賠償的規則,在細節和實踐中存在著諸多難以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必然造成海洋溢油事故索賠的困局。
我國海洋管理還涉及多龍治海的問題。多龍治海的一個經常結果,就是造成有利的誰都管,無利的則卸責。這樣一個海洋環境監管和執法體制,其監管的力度、效果和公信力如何,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