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十四次會議。會議指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
我國目前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日趨嚴峻。這個問題的嚴重程度,在許多地方已經到了威脅到民眾生存的地步。尤為使人憂慮的是,一些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即使立刻採取措施下大氣力解決,也不會馬上見到效果。生態環境的修復期和恢復期相對較長,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不可修復和不可恢復的問題。就此意義而言,修復環境,恢復生態,是關係到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們能否健康生存、接續繁衍的問題。
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提出的“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找準了造成當前生態環境問題的關鍵所在。雖然從總體而言,當前所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是“發展病”的一部分,但是就此病的成因和特點來看,卻也有著鮮明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是自然資源的國家屬性使一些官員在開掘、使用資源時,自以為沒有限制、權力無邊。正是這種權力的濫用,使得相當多地方的經濟發展,成了拼資源開掘和消耗的掠奪式和耗竭式發展。
也正是這樣的發展特性,鋪就了GDP數據漲起來,以此為政績的官員升上去,生態環境徹底惡化的通路。這種以瘋狂開掘和消耗自然資源為經濟發展主要手段的後果,就是造成自然資源在短期內被消耗殆盡。而資源的日益短缺,又使得那些後來的想以同樣路數造就政績的官員産生嚴重的焦慮感和緊迫感,驅使他們更加瘋狂地開掘和消耗自然資源,而全然不顧這樣所産生的代際公平問題和生態環境問題。因此,“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實際上就是堵死了“GDP漲、官員升、環境完”之路。
嚴肅追責、終身追責,當然要有相應的程式以及追責的標準。對此,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已經開始推進相應的探索,即“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試點”。這些試點的“主要目標是探索並逐步形成一套比較成熟、符合實際的審計規範,明確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標準、審計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等”。只要把這些舉措真正落實到位,效果可以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