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直接將裸官勸退,可以視為地方強化裸官管理的自我加碼,可以加大對裸官的監督力度,值得肯定。
不過,這樣的“率先”之舉,難免留下規範上的疑問。正如很多人所追問的,被勸退的“裸官”是清白的嗎?雖説不是所有“裸官”都存在經濟問題,但鋻於“裸官”長期以來在反腐案件中出現的高頻率,有這樣的追問也很正常。
從法律角度看,勸退“裸官”的組織行為,本應建立在“裸官”並未違反法紀的前提下,勸退也僅是一種基於“裸官”身份而行的強化管理辦法。對“裸官”是否違反法紀的調查,應優先於“不得提拔”或“勸退”。換言之,“裸官”退位也應該明明白白。如果不加甄別地對“裸官”實行勸退,則容易構成事實上的縱容與包庇,難逃公眾質疑。
因此,無論是從處置“裸官”的公正性,還是回應民眾的反腐期待上,現階段要落實“裸官不得列入考察對象”的基本要求,還須從細則上完善執行標準與程式。一方面,誰是“裸官”,“裸官”數量是多少,各地應該有系統性的摸排與公開,既保障公眾的監督權,也讓對“裸官”的管理走到公開透明的軌道上來,最大限度地減小阻力;另一方面,“裸官”身份確定後,本人是否存在違規違紀等貪腐行為,應該被納入貪腐查處的前端,受到重點“關照”。也只有先從法紀的角度,確立“裸官”的“清白”身份後,“要麼把家人接回來,要麼提前退休”,才可以成為一種“合法”選擇。
從反腐進程看,現階段對“裸官”的重視與處理,依然屬於對存量貪腐的處置。嚴格限制“裸官”被提拔或當即勸退,都是為了防止“裸官”群體的擴大和帶病提拔的延續,壓縮官員憑藉“身份”優勢肆意貪腐的空間。但對於既存的“裸官”群體,如果僅僅以終止仕途的方式加以隔絕,不僅對反腐寄予厚望的民眾不滿意,也有悖于有貪必肅的反腐理念,不符合反腐“零容忍”的要求。
儘管提出強化對“裸官”的管理已有多年,但真正針對性根治“裸官”的行動或才剛剛開始。這個過程中,如何確保正當的程式,將直接影響治理的效果與民眾對反腐的信心。不管“裸官”是否都存在問題,但以法治為歸依,以公開為手段,應該是任何治理舉措都應遵循的原則。(朱昌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