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南方某市官員調整,多名擔任正職的處級幹部被撤職,原因只有一個:他們是“裸官”。內部人士透露,官方給他們兩種選擇,要麼退休,要麼把家人遷回國內。這只是國內整治“裸官”的最新一幕。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對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對象。(4月14日西寧晚報)
從此前的有關方面規定“裸官”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到一些地方推行實施“裸官”監管上的“兩選一”制度:要麼退休,要麼把家人遷回國內,都是反腐敗制度日益密織的標誌,也是預防“裸官”腐敗和防範其“裸逃”成功的有效做法。不過,在筆者看來針對已經事實上成為“裸官”的部分官員,僅僅讓他們將妻兒遷回國內或辦理“退休”是遠遠不夠的。
“裸官”的産生不外乎兩種原因。一種是官員的配偶或子女確有正常理由移居國外,比如正常出國、就業、升學等。此類“裸官”的形成于多年前對官員管理和任職上的“疏漏”有關,也與國際交流頻繁有關,屬於“無心之失”,有值得理解和寬容的因素;第二種就是別有用心去當“裸官”。這類“裸官”處心積慮地就是想利用配偶子女移民為自己外逃創造條件,為轉移貪腐財産做準備,其危害性絕不容小覷。近年來查處的外逃貪官,幾乎無一不給國家和人民財産造成了巨大損失,也無一不屬於此類“裸官”。如被公眾熟知的:福建工商局原局長周金夥、溫州鹿城區原區委書記楊湘洪等。
很顯然,“裸官”産生的原因不同,處理結果就應該完全不同。對於哪些“無心之失”、屬於政策“寬鬆”造成的“裸官”,予以警示告誡,“勸退”或督促其主動將配偶子女遷回國內,是必要的,也是一種合理適當的處理方式。然而,針對哪些別有用心的“裸官”們,就此簡簡單單地“勸退”或僅僅把家人遷回國內顯然不行。如果僅僅是責令其退休,其當“裸官”的真正意圖將被遮蔽,其此前所涉及的貪污腐敗行為以及聚斂的非法財産有可能就此隱瞞。當了“裸官”卻可以“光榮退休”,説不定正是一些“貪官”所希望的結果,這未免太便宜了那些有不良企圖的“裸官”們。
“裸官”成因諸多、成份複雜是不爭的事實,為避免出現放縱“裸官”中的“貪官”的可能性,不僅應該徹底堵住“裸官”們任重要職位職務的可能性,更應該對“裸官”進行一次嚴密徹底的排查,應該將調查核實“裸官”的個人、家庭財産以及嚴查其配偶子女出國費用情況當成緊盯“裸官”的輔助手段,嚴查“裸官”們送配偶子女出國費用何來,以及涉及出國的各項開支情況是否正當等等。對於“裸官”應該睜大眼睛,因為“裸官”裏面存在大量貪污腐敗官員是不爭的事實,對於“裸官”有必要區別對待,“退休”只是一種處理方式卻不應是全部,不枉不縱才是最理性的處理方式。(畢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