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南方某市官員調整,多名擔任正職的處級幹部被撤職,原因只有一個:他們是“裸官”。內部人士透露,官方給他們兩種選擇:要麼退休,要麼把家人遷回國內。這是目前中央層面治理“裸官”最嚴厲的管控措施,意味著今後“裸官”基本上升遷無望。(4月14日《南方人物週刊》)
你要是裸官,那麼你乾脆就不要做官了,甚至不能繼續工作,只能“回家賣紅薯”,雖説嚴厲,卻也合理:你們又“裸”又“官”的,如何知道你們靠得住靠不住?
我看到一些爭議中説,裸官中確有不少腐敗分子,但不等於所有的裸官都有問題,“裸”了就不能做官是否屬於有罪推定?是否侵犯官員的權利?我認為,按照公職人員個人權利有限這一通行原則,“裸官權利、義務”應分作兩個方面理解:一是官員作為公民的權利,二是官員個人在組織中的義務。前者,官員個人權利與“公民權利”概念並無二致;而後者,官員既然是組織中成員或政府公職人員,就有服從組織原則與公共利益的義務,個人利益與組織利益、公共利益相衝突時,必須讓渡個人利益而滿足組織或公共利益需要。這是由其組織成員身份或公職身份決定的。
但這絕不意味著國家或組織侵犯了官員作為公民的合法權利,因為官員仍然擁有選擇權——在公職人員與普通公民之間的選擇權。要麼交還官帽,要麼不能做“裸官”,這就是組織上給一些官員的選擇權。如果選擇不做官,而做普通公民,那麼你如何“裸”都是你自己的私權利。既然擔任公職,你的“裸”便與公共利益高度相關,與其組織上這樣那樣監督防範你,增加無謂的監管成本,不如乾脆讓你還原為自由人。
實際上,讓“裸官”們退休已經夠“溫柔”了,如果較真一點,不應該是讓“裸官”們選擇退休,而應該是選擇辭職,甚至應該對其可能存在的經濟問題進行徹底查處後再提供選擇。
裸官任職受限,一些人表示不能理解,比如説“法律對‘裸官’並無限制”、“官員家屬也有一般公民所有的自由遷徙權”云云。這些説法存在嚴重的概念誤區:法律限制與組織限制不在一個概念範疇中,官員如果受不了限制,有選擇退出組織的權利,在這個問題上談“法律無限制”,是“雞同鴨講”。另外,“裸官下課”,不等於限制官員家屬的自由遷徙權,家屬可以照樣自由遷徙。只要組織沒有侵犯官員的“公民權利”,就沒有任何問題。至於説,有些官員難捨官位,打死都不願做普通公民,那只能説是自己的問題。(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