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銀行還是儲戶,只有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義務來承擔責任,才能提醒雙方謹慎從事,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範措施,以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如果銀行存在過錯而不擔責,成為不可一世的“銀老大”,那麼他們就沒有動力來改善技術,儲戶的損失就會更大,而銀行業也會難以維持
2011年12月,重慶市民董歷麗銀行卡裏40余萬元被盜刷,被他人在澳門用於購買珠寶首飾。之後她找到發卡的工商銀行要求賠付,銀行表示無任何過錯。隨後董歷麗將銀行告上法庭,截至目前,法院未對此案件進行宣判。據悉,董歷麗在案發後即報警,但直到現在仍未有任何結果(8月16日《寧波日報》)。
儲戶將錢存入銀行後,在儲戶與銀行之間就形成了一個保管合同,銀行有義務保管好儲戶的錢財,而儲戶則有義務保管好相關憑證。循著這一原理,我們就不難發現,市民董歷麗的銀行卡被盜刷,銀行很難逃脫其應有的責任。
根據法庭審理查明,“董歷麗持有的是真卡,且其本人從未去過澳門,澳門刷卡時使用的是偽卡;銀行未能提供董歷麗存在過錯的證據,也未能提供澳門刷卡時的簽名。”銀行誤將假卡當作真卡讀取,並將董歷麗銀行卡裏40余萬元支付出去,這就違背了銀行保管的注意義務,銀行怎麼能説自己無任何過錯,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呢?
但是,銀行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值得商榷。正常刷卡消費一般需要三個環節且缺一不可:銀行卡、密碼和儲戶的簽名。在市民董歷麗銀行卡被盜刷一事中,存在三個問題:一個是銀行誤將假卡當作真卡的問題,銀行存在明顯過錯;二是珠寶首飾行恐怕沒有認真核對盜刷者與董歷麗的簽名,存在審查不嚴的過錯;三是銀行卡密碼是如何洩露的問題,是董歷麗本人洩露的還是銀行抑或盜刷者通過技術破解銀行系統或者利用銀行的設備獲取了儲戶密碼?
如果盜刷者是通過破解銀行系統或者利用銀行的設備等手段獲取了儲戶的密碼,那麼,銀行要全額賠償董歷麗所丟失的存款,因為過錯全在銀行,儲戶沒有任何過錯。如果是盜刷者通過董歷麗本人的失誤而獲取的密碼,則銀行與儲戶都存在過錯,雙方應當按比例承擔責任。至於珠寶首飾行沒有認真核對簽名的問題,銀行賠償後,有權向珠寶首飾行追償。
在廣東也曾經審理過類似一起案件。公民邱女士的信用卡被他人用假卡在澳門通過POS機消費9萬餘元。法官認為,要使用信用卡消費、取現,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確有效的密碼。銀行負有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信用卡的義務,持卡人負有謹慎保護密碼的義務。銀行作為發卡行接受了非法複製的銀行卡交易,未盡謹慎審查義務,應對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但交易密碼是由持卡人自己設置、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是由於銀行原因導緻密碼洩露等,所以邱女士也存在沒有妥善保管密碼的過錯,也要承擔一定責任。因此,判決銀行和儲戶各承擔一半的損失。
事實上,無論是銀行還是儲戶,只有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義務來承擔責任,才能提醒雙方謹慎從事,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範措施,以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例如,銀行提高的信用卡和系統的技術,讓假卡根本無法取錢。如果銀行存在過錯而不擔責,成為不可一世的“銀老大”,那麼他們就沒有動力來改善技術,儲戶的損失就會更大,而銀行業也會難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