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77歲的老人毛某騎自行車,和一輛電動車錯車時摔倒在地。電動車車主羅女士扶起老人後,卻被老人指責是肇事者,打官司索賠3.7萬元。武漢洪山法院經半年調解,羅女士向老人支付3700元撫慰金講和。(9月23日《武漢晚報》)
乍看之下,這又是個“翻版彭宇案”:扶起倒地老人,卻陷入對簿公堂的困擾。經半年多的互耗之後,雙方終於在法庭調解下,以被告掏錢的方式講和。
“掏錢講和”,似乎是個不算太壞的息訟方式:究竟是兩車擦碰、絆倒老人,還是老人自個摔倒,尚無定論。在雙方僵持不下的情境中,讓他們各讓一步、息事寧人,體現出“妥協理性”,能讓口水戰早點停歇,也減少聚訟成本。畢竟,累訟之艱、耗時之久,已讓兩方吃不消,與其相互耗著,不如“退一步,海闊天空”。
只是,判決出來後,民眾並不買賬,認為法院在真相未明的前提下,讓羅女士“認栽式賠錢”,含糊了權責界定。民眾質疑,有其道理:法律判決,當用證據説話,遵循“舉證責任倒置”“疑罪從無”等規則。既然老人控告羅女士將其刮倒,應拿出證據鏈來,找現場目擊者或有力物證;在取證中,連警方都沒檢出兩車有摩擦痕跡,羅女士是否有過失,是存疑的。法律中有個“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意即當事實有疑點時,有利於被告。循此原則,貿然讓羅女士擔責,有些不妥。
按理説,若是在錯車過程中,電動車確實刮倒老人,那理應擔起相應的責任;如果是老人自個摔倒,那羅女士或無需擔責。歸根結底,判決依據是明確化的事實,而非經驗化的臆測。可和稀泥式判決,卻不太公允。它名為“調解”,可民事訴訟法第85條已寫明:“......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事實還不明晰,就讓一方掏錢了事,何異於搗糨糊?
儘管“和解協議”中寫道:出於敬老及人道主義精神,羅女士自願向老人支付撫慰金3700元,此事一次性了結,但對雙方而言,“自願”或是假像:當還原真相的幾率在時間淘洗下愈顯渺茫,公正難以抵達,除了低頭,他們能有更優的選擇嗎?那3700元,聽似撫慰金,卻更像是妥協的成本。
和稀泥式判決,從表面上看,壓縮了訴訟成本,提升結案的效率,但實質上,卻損害了公義。若法律評判失衡,可以想像,堆高的會是行善風險,流失的則是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