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 畫/ 唐春成
近日,河南淮濱縣被曝光為超載罰款開“月票”。從2011年開始,貨車司機每月月初就必須到超限站交3300元至5200元不等。檢查站人員稱沒開票被抓到要扣車並罰1萬元。治超辦稱每天8000趟次的貨車路過,“如果是一趟一檢,一趟一罰,人也受不了,機器也受不了”。(8月8日《新京報》)
城市公交月票,因其具有惠民便民的優勢深受市民的親睞。不過,河南淮濱縣推出的超載罰款“月票”,雖説也有“便捷”的“優勢”,但這種做法無論對貨車司機、廣大公眾還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來説,都顯得有些“另類”。筆者以為,人們之所以有“另類”之感,根本原因在於河南淮濱縣推出的超載罰款“月票”是對法治的褻瀆。
乍聽起來,河南淮濱縣推出的超載罰款“月票”還真有點那麼回事,你看,對司機來説,一是省了反覆交罰款的麻煩,節省了時間,二是可以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超載,多掙了錢,三是也換來了貨運平安,畢竟已經交了“買路錢”;對執法人員也有好處,用當地治超辦人員的説法就是,這樣做可以節省人力、物力。但仔細琢磨一下,不難發現,河南淮濱縣推出的超載罰款“月票”明顯是對法治的褻瀆,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
首先,該行為違反了依法行政原則。按法律規定,治超辦在職權範圍內對超載車輛確實有罰款的行政處罰權,但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建立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而超載罰款“月票”是建立在超載違法推定的基礎上,在違法行為還沒出現以前,也不用經過調查取證程式,就事先推定違法並開出了相關違法的處罰決定書,這顯然是有悖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原則;其次,該行為違反了法所具有的正義本質。治超辦存在,其根本目的在於通過依法行使相應法定職權,打擊違法超載行為,確保貨運市場的規範有序和公共安全。超載罰款“月票”制度的推行,顯然是與這一目的相違背,這不僅給貨運司機帶來了安全隱患,同時也影響他人的生命財産安全。
因此,對河南淮濱縣推出超載罰款“月票”的做法,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加以制止,同時對構成違法犯罪的相關人員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以免使這種“挂羊頭賣狗肉”的做法繼續為害百姓,褻瀆法律的神聖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