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于27日正式發佈的《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指出,將研究推動將客貨運車輛嚴重超速、超員、超限超載等行為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7月28日《新京報》)
近幾年來,由於車輛超速、超員、超限超載引發的事故不斷,國家有關部門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包括加強對官員的追責,近日湖南6名責任官員因一客車嚴重超員被處分;以及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將車輛“三超”入刑。
一提到入刑,就必然涉及到幾個方面的關鍵問題,包括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是否達到了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以及如果非入刑不可,應以什麼方式和何種罪名入刑,如何在違法與犯罪之間劃定明確具體的界限等。這是相關部門必須深入論證和認真回答的問題。
法律是極其嚴肅的,由違法“晉級”為犯罪更是一項細緻入微、有理有據、説服公眾的活動,來不得半點馬虎,更不能僅憑感覺行事。這就要求在研究推動“三超”入刑過程中,有關部門要全面收集相關資料和數據,深入分析相關案例,深刻剖析“三超”在相關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嚴密論證“三超”或嚴重“三超”與交通事故及其嚴重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必然聯繫。只有把這些相關問題解決好了,才能證明“三超”入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緊迫性,才能確保其科學合理性,並獲得民意支援。
“三超”入刑一般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立法,二是司法。
所謂立法入刑就像飆車醉駕入刑一樣,通過修改刑法明確規定嚴重“三超”構成犯罪,應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所謂司法入刑就是在現有的罪名中,通過對特定犯罪的擴大解釋將嚴重“三超”納入其涵攝的事實範圍,使其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當然,兩種方式都涉及到入刑的罪名問題,而且兩種方式所涉罪名會有所不同。
國務院文件中明確提到的是第二種方式,即將嚴重“三超”列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範疇,這通過司法解釋就可以實現。不過,這卻只能限于因嚴重“三超”發生了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不能包含尚未發生嚴重後果而又有巨大危險的行為。
因而,要從源頭上遏止“三超”,還需要同時採用第一種方式,將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三超”也納入犯罪,具體來説,就是通過立法方式將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嚴重“三超”規定為危險駕駛罪,這樣才能實現嚴重“三超”“危險犯”與“後果犯”的良好銜接,使“三超”入刑體系更加順暢。(李克傑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