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文物“維修”成假文物,該誰擔責?

時間:2012-06-20 11:00   來源:檢察日報

  文物保護單位竟被掛牌6000萬出售?如此驚人的消息發生在南京市級文物張治中公館。經記者探訪,出售雖未得到答案,但記者發現,經過産權人“巧手”,張治中公館早已不是昔日模樣,一位家住張公館附近、曾從事建築設計的退休老先生説,“開始拆得不倫不類,後來又返工了幾次。現在就是一個假文物!”(6月19日《人民日報》)

  一個堂堂的民國古建築,是如何在民眾眼皮底下,淪為假文物的?從報道可知,該建築在民國時期建成後就一直為私産,2006年前尚未確定為文保單位時,經交易成現産權人私産,當時該交易並不需走文物備案程式;2006年被公佈為市級文保單位後,據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文物保護法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這就給産權人製造了借修繕之名行拆除之實的機會。

  按理説,只要是文物就該保護,即便是私産也應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謹慎修繕保養,更不能借修繕之名行拆除之實。因為文物法規定了産權人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而且文物之所以是文物,首先應強調其“文”的屬性,有特殊的人文氣息和歷史底蘊,其次才是其“物”的屬性。拆除原有文物搞任何形式的重建,都會讓其人文神韻喪失殆盡。試想,“物”之不存,“文”又焉附?

  而一些重修建築,卻與原建築大相徑庭,有形無神,原汁原味蕩然無存。比如“維修”成假文物的張治中公館,新的建築尺寸變大,內部結構擴張。而另一些拆舊建新,“向下挖掘一層或兩層地下室,並向庭院地下擴張;向上設置閣樓,既利用空間,又實際上增加頗為隱蔽的建築面積”,實在讓人痛心!對這種文物的産權人,應該有嚴厲的問責機制“伺候”,以防私産文物過度資源化,淪為追逐商業利益的“後花園”。

  然而遺憾的是,對於拆改一座價值數千萬元的張治中公館的行為,當地文物部門卻僅處以25萬元罰款,無異於給産權人“撓癢癢”,難以遏制産權人拆舊建新牟暴利的衝動。要知道,張治中公館此番如果成功出售,25萬元罰款相對於6000萬元售價,無異於九牛一毛。由此觀之,最應該問責的,還有監管不力的當地文物部門:産權人借名修繕實際搞拆除重建,文物部門為何視而不見?事後為何又不從重嚴懲?在一些地方,不要説非國有文物慘遭“毒手”,即使是國有文物,拆真文物造假文物、將文物修成“怪物”或“廢物”的怪事也時有發生,文物部門的失職可見一斑。

  為延續文脈計,筆者建議,在政府為文物保護年甚一年地加大財政投入的今天,既然私人業主無法對古建築進行有效保護,可考慮進行房屋置換或回購等方式,使文物由政府來維護。據説,私人業主不願修繕卻願拆除重建文物,是因為修繕比拆掉重建複雜,所費人力、物力、財力更多。有鋻於此,政府應守土有責,為私産文物的修繕提供經費補助。免得等“老古董”消失了,想保護卻為時已晚。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