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立法保障公民護“寶”權

時間:2012-06-07 13:40   來源:光明日報

  社會公眾對文化遺産保護的廣泛關注和深度參與,是文化遺産保護事業能夠得到健康發展的必要基礎。然而,由於種種原因,在我國現有的法律環境下,公眾的文化遺産保護熱情往往得不到有效的釋放和激勵,有時甚至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法律障礙和尷尬。對於各地不斷曝光的破壞、損害文化遺産事件,社會公眾除了在各種媒體上加以譴責、質疑,似乎也很難找到什麼有效的法律手段加以制止和糾正。凡此種種,都與我們的立法缺乏對公眾文化遺産權的明確保障有關,與政府部門和文化遺産保護部門缺乏對公眾文化遺産權的應有尊重有關。

  文化遺産權是一種新型權利,它指國家、團體和個人等權利主體對於文化遺産的享用、傳承及發展的權利。文化遺産權與所有權不同,它並不僅僅是一種財産權利,而是一種複合型的權利。由於文化遺産是歷史的見證,身份認同的基礎,文化多樣性的表現,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利益屬性,文化遺産權並不必然以所有權為基礎。即便是對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文化遺産,公眾仍享有一定的接觸、欣賞、學習、研究、傳播、利用、監督等權利。我國法律雖然還沒有明確規定這項權利,但憲法第22條關於國家發展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事業、保護重要歷史文化遺産的規定,可以理解為承認了公民有權通過參觀、遊覽、展示、表演等文化活動,接觸、欣賞、利用和傳播文化遺産。為了落實憲法的精神,在國際文化權利保障理念的影響下,最近幾年出臺的法律法規已經有許多鼓勵公眾參與文化遺産保護的規定,比如2009年《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在程式上鼓勵和保障公民參與認定文物。2011年《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也有鼓勵公民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産認定的規定。

  但是,僅僅鼓勵公眾參與文化遺産認定是不夠的。還應該在《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進一步明確公眾的文化遺産權,並對這種權利的實現規定明確具體的方法和途徑。比如,增加若干鼓勵公眾參與和監督文化遺産保護的規定,對於社會力量投資或捐助文化遺産保護的,應當給予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另外,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式法中應將文化遺産保護明確納入公益訴訟範圍。這樣,公眾不僅可以有更多渠道參與文化遺産的保護,而且在面臨文化遺産遭到破壞、非法改造、不恰當利用或者過度開發等問題時,也能通過一定的方式發出自己的聲音,提出自己的訴求,直至提起公益訴訟,來維護公共利益,從而更好地保護我們的文化遺産。(王雲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文化遺産法研究所所長)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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