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管理的角度來分析,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還源於各種不規範分配行為,甚至是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隨處可見、隨時發生。一方面,企業在分配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如私設“小金庫”、隨意提高工資福利標準等;另一方面,則是各種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四季度要制定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總體方案。
對此,有關專家表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將堅持“提低、控高、擴中”的主線,從宏觀層面對收入分配改革作出整體部署,包括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準、調節壟斷部門高收入、部分企業高管的過高收入以及某些社會群體的高收入、繼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著力縮小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等。同時,進一步推進打破壟斷、促進民間資本發展等相關配套改革,實施標本兼治。
有關收入分配改革的問題,一直是社會各方面關注的重點和焦點。但是,由於收入分配改革是對利益的再調整,不僅需要理順好各方面的關係,還要處理好各方面的關係。特別對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如何調整,需要有針對性強、且能操作與實施的辦法和措施。
“提低、控高、擴中”的改革思路,不僅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也是發達國家收入分配改革的經驗總結。關鍵在於如何提低、如何控高。因為,只有提高了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準和控制好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長,擴中的目標才能實現,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結構才能合理。
按照社會發展的“木桶理論”,無論是低收入者收入過低還是高收入者收入過高,都已成為社會的“短板”。前者是因為收入增長跟不上經濟發展水準和社會進步步伐,而成為社會的“短板”,後者則因為收入增長脫離了經濟發展水準和社會進步的節奏,而成為社會的“短板”。兩塊“短板”,對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的進步都是有害而無利的,必須予以解決。
有人認為,在推進收入分配改革過程中,應當把注意力重點放在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方面,而不要去打高收入者的主意。這樣的觀點,在收入分配行為比較規範的情況下是合理的,也是可行的。但是,中國的收入差距問題,並不完全是勞動意義上形成的,而摻雜著許多不規範因素、不規範行為。正是這些不規範的行為和因素,導致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呈現出不合理、不公平的狀態。
從分配體制的角度分析,對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問題,至今沒有比較完整統一的分配體系,往往是社會矛盾突出、社會反響較大了,就出臺一些提高收入的措施,反之,則按兵不動。久而久之,對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調整,就變成了一種外部壓力下的行為,而不是自然行為和自覺行為。久而久之,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就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了,也跟不上收入增長的步伐了。特別在企業經營比較困難,企業提高收入的內在動力不強以及地方政府對低收入人群關心不夠的情況下,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準就更難增加和提高了。
相反,高收入人群則由於所在企業和單位效益較好、收入來源較多、提高收入的內在動力較強,卻可以不受任何限制,隨時增加和提高收入。同時,由於“效益好”、“社會資源控制力強”,各種福利也是遠高於低收入人群,在這樣的情況下,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就會越增越多、越提高越快。與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也會越拉越大。
而從社會管理的角度來分析,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拉大,還源於各種不規範分配行為,甚至是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隨處可見、隨時發生。一方面,企業在分配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如私設“小金庫”、隨意提高工資福利標準等;另一方面,則是各種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如回扣、提成、貪污受賄以及公物私用、公款吃喝等,這也使社會人群之間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所以,要想拉長收入分配中的社會“短板”,減少因“短板”帶來的社會矛盾,就必須加大收入分配體制改革力度。拉長低收入人群收入過低、收入增長過慢這塊“短板”,重點應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制定較為完善的收入分配體制,使低收入人群的收入也能隨著經濟發展水準的提高而穩步提高,而不是或冷或熱、或緊或松。尤其不能在出現了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後再對低收入人群的收入進行調整;二是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使低收入人群能夠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庇護下避免出現收入水準持續下降的問題。
而要拉長高收入人群收入過高、收入增長過快這塊“短板”,則要抓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通過收入分配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對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形成約束和控制機制,使其收入增長不要脫離經濟發展實際;二是要加大對企業高管人員的收入控制與管理,避免高管收入隨高不隨低、隨好不隨差的現象長期存在,使其收入能夠與企業的效益真正掛鉤,與企業員工的收入保持一定的比例;三是要加大壟斷行業的改革力度,對壟斷行業員工,特別是高管的收入,必須確定上限;四是要嚴禁各種灰色收入、黑色收入、違規收入,對發現的這類收入,不僅要依法予以沒收,還要追究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這方面,必須有嚴格的制度和規定,有監督的體系和手段。
總之,收入分配中的兩塊“短板”,都必須拉長。只有這樣,橄欖型的社會財富分配格局才能形成,社會穩定的基礎才會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