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物價局日前聯合發文,要求各地分區域測算住房項目成本,在此成本基礎上,合理利潤率控制在10%左右,並將各區域住房銷售價格區間在媒體上公佈,同時在物價部門的備案價格應在公佈的價格區間範圍內。超出價格區間的商品房將無法在價格主管部門備案,也無法取得預售證。
此舉目的在於防止房價反彈,引導剛性需求的人群理性購房。然而對此樓市新政,開發商表示開發成本存在很多變動因素難以測算,購房者表示能否防止房價反彈還要看設置的具體住房售價區間,業內人士則稱可操作性不強。那麼,“房地産利潤控制在10%”到底可行不可行呢?(相關報道見B3版)
知易行難
從理論上講,陜西的“房地産合理利潤率”政策,試圖通過價格干預,來控制居高不下的房價,引導消費者理性購房,從而減少普通老百姓對高房價的抱怨,舒緩政府在房地産宏觀調控的壓力。從另一層面來看,在每年的全國和地方“兩會”上,有關公佈商品房成本價的提案和議案,一直絡繹不絕,陜西省出臺這一公共政策,可以説是對國家政策和民間聲音的呼應與實際動作。
然而,筆者覺得,理論終歸是理論,從現實來講,對房地産行業硬性規定10%的合理利潤率,知易行難。首先,界定房企利潤率10%,恐難操作。一個房地産項目開發的利潤,由於開發成本,因市場與價格存在不確定性,在未到項目銷售完前,不好計算其利潤。而且“房企10%的利潤”合理標準如何衡量?比如,一些服務餐飲業的酒水,翻倍是經常事,都不算暴利,而房地産利潤超過10%,就認為是不合理了?
與此同時,“房企利潤率10%”,沒有現行法律文本支撐。實際上,國外在控制房價利潤上,都有法律作後盾。德國法律就有明文規定“開發商制定的房價超過‘合理房價’的20%,即為‘超高房價’,就是違法行為”,而超過“合理房價”50%則為“房價暴利”,就是觸犯刑法,要判處出售者3年有期徒刑。反觀國內,建設部2001年頒布的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要限制房價,包括規定合理利潤,必須另立新規,重新修訂現行法律文本。
更為重要的是,倘若這項公共政策硬性執行,極有可能帶來諸多負面效應,不僅會讓房企因利潤控制所迫,偷工減料,惡意減少成本支出,像有些保障房那樣“樓脆脆”,屢屢出現房屋品質問題,而且也會導致房企破産或倒閉,開發商“跑路”,進而影響國家金融安全,最終波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顯然,在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下,管理一種商品尤其是商品房,應該以市場調節機制為主,在市場失靈的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預。價格干預猶如戰爭中的“核武器”,不到關鍵時刻,不能像常規武器那樣頻頻使用。因此,房價應以市場調節為主,價格干預為輔。至於商品房何時啟用價格干預政策,既要看市場和民意,更要有法律作約束。在進行臨時價格干預前,還要做好稅費清理,以及地方政府摒棄土地財政這兩門功課,否則,不僅難以藥到病除,也難以服眾。
實際上,動用行政之手干預商品價格,早在之前就有地方嘗試過。譬如南京2007年出臺的“一房一價”政策規定“普通商品住宅的凈利潤率為8%”,深圳也有價格干預的相關規定,但這些地方的制度安排,並沒有把桀驁的房價馴服,所以,陜西省出臺“房地産合理利潤率”的政策,可能也難以逃脫類似宿命。吳睿鶇(河北職員)
切實可行
陜西此次“利潤控制在10%左右”的商品房新政讓人眼前一亮,但也由此引來質疑:價格等部門有無把商品房價格利潤控制在10%的權力;商品房開發成本變動因素大,如何測算成本。基於此,認為該政策操作性不強。但作為物價和價格成本測算一分子的筆者認為,這是有關人員對價格等相關政策、行規不了解的想當然的結論。
我國《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這就表明,採取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限定利潤率是法律賦予價格部門的一項神聖權利和義務。換句話説,陜西物價和房管等部門聯合出手,對房價進行控制(包括價格及利潤幅度)就是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的一部分,實施“利潤控制在10%”的商品房新政具有法律依據。
陜西省此次規定的商品房成本測算包含土地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銷售稅金等項目,具體明確,具有可行性。第一,根據《陜西省定價目錄》的規定,城市規劃區範圍用地的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出讓地價,按不同級別分別由省、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評估和測算。土地基準地價,按規定程式審核批准後,由同級政府公佈執行。也就是説,城市土地價格是價格等部門的一項日常管理工作,土地成本測算的依據充分明確。退一步講,現在的城市土地出讓採用的都是掛牌招標方式,其價格也是透明的,不存在無法測算或測算不準的問題。
第二,關於開發成本,動態看確實存在物價漲跌、收費多少等變數,但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目前開發商拿地後普遍採取的方式都是統一競標蓋房的模式,把開發成本事先固定下來。也就是説,只要開發商有資格進行價格備案以及申領預售許可證,進而需要成本測算時,其開發成本就已經基本被轉移到建築商並固定下來,也不存在無據可依的問題。而關於其他費用,如房産稅費是固定的,管理、銷售、財務等費用,國家及省市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均有明確的規定,不是開發商想增加就能隨意增加的,符合相關規定才予以核進成本。
由此可見,“利潤控制在10%”的商品房新政,不是心血來潮的胡亂作為,而是在積極行使相關管理職能,維護群眾利益。但是,這項新政畢竟是剛剛開展,需要相關成本測算人員以更加敬業的態度、更加精湛的專業技術,合理核減房價申報成本。同時,物價部門還要以更加開放的態度,接受職能部門和群眾對成本測算工作的監督,陽光作業。(余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