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新規界定了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為高溫天氣,還具體規定最高氣溫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最高氣溫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超過6小時,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但記者採訪發現,大型國有企事業單位執行規定狀況良好,但一些私企和中小型企業,尤其是一些新興行業如快遞業、物流配送等,執行情況並不理想。
正值熱浪襲擊申城之際,一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正式出臺,為揮汗如雨的戶外勞動者提供勞動保障。不過,記者調查發現,勞動者享受高溫權益的行業差別仍然很大,不少勞動者對高溫權益的認識僅停留在“高溫費”上,併為能否拿到這份津貼感到忐忑。
新規執行因企業“身份”而異
烈日下的外灘,地面烘熱。保潔員帶著礦泉水、風油精等清涼用品,繼續在戶外作業。前幾天開始,每天10時—16時,保潔員由原來三崗換成二崗,這樣每人一小時內可輪休20分鐘。外灘的休息室安裝了空調,還準備了大麥茶等防暑用品。
欣誼環境衛生服務有限公司外灘分公司經理孫軍説,《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一發佈,公司就召開了相關會議,討論如何具體執行,怎麼做到人性化。按照新規條款,他們調整了工作時段、提高了補貼金額。
新規取代了執行52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不僅明確界定了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為高溫天氣,還具體規定最高氣溫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最高氣溫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超過6小時,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記者採訪發現,規定的執行情況因企業、行業不同有明顯差異。大型國有企事業單位執行狀況良好,但一些私企和中小型企業,尤其是一些新興行業如快遞業、物流配送等,執行情況並不理想。問起最新發佈的法規,圓通速遞徐匯片區的客戶經理嚴先生稱並不了解。該片區快遞員一般是7時上班,12時左右回來休整一下,18時左右收工。
“如果溫度超過38℃,會考慮暫停遞送嗎?”“我們也想暫停啊,但停不下,一旦快遞擱置、積壓,就會遭到投訴。”這位經理説,快遞員被客戶投訴一次就要罰款200元,快遞業務量多的時候,根本無法考慮避暑問題。
這些企業沒有相應的工會組織,造成員工維權“先天不足”。工會界別的政協委員陳柳宏認為,針對這類實施過程中的難點、薄弱點,行業工會應當積極介入。
高溫津貼有人“從沒拿到”
“4個月的高溫補貼就有800元,抵得上我大半個月的工資了。”在虹口區一處露天停車場工作的管理員王老伯説。上海目前執行的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從6月1日到9月30日,共四個月。
相比起《辦法》細緻規定的輪休、縮短工間、中暑工傷等,許多勞動者更關心“高溫津貼”能否落實。採訪中,記者看到很多快遞員都用電瓶車送快件,隨身帶的降溫品就是一條毛巾和一瓶礦泉水。問起高溫津貼是否發放,不少快遞員表示“從沒拿到過”,有的還是頭一次聽説“高溫津貼”。
“能發放當然好,但錢從哪來?”和平公園一名保潔組的負責人説,公園實行免費開放之後,保潔人員的補貼有限,就算沒高溫津貼也不好意思伸手去要。
不過,許多專家也提到高溫津貼固然重要,職工的健康權益更應受重視。陳柳宏認為,新規強調的是工人高溫戶外的勞動權益保障,強調“以人為本”的深意,關鍵內涵是保障勞動者健康、安全。用工單位應把勞動者的健康放到第一位,這是不能討價還價的,不能為了趕工期、增效益而讓勞動者在高溫下堅持作業。
據介紹,在欣誼環境衛生服務有限公司,今年還對所有保潔員進行健康體檢,一旦發現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保潔員,立即調整其崗位。
投訴維權需建“快速通道”
高溫下健康權益維護受阻,與不少勞動者工作性質、維權意識不強有關,更主要的是勞動者相對“弱勢”,且維權程式複雜。有關專家擔憂,新規條款中除安監部門有處罰權,其他衛生、人社、工會等部門僅有“監管”、“教育”職責,“熱法規”是否會出現“冷執行”的尷尬?
“高溫立法既要考慮勞動者權益,也得面對小企業的實際難處。”市人大代表、普陀區總工會主席嚴愛科認為,效益較好的企業落實起來容易,甚至超額落實。但對那些微利企業來説,即便強制要求發放高溫津貼,企業也可能另覓途徑減少發放津貼的損失,總歸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她建議,能否採取企業出一點,政府讓一點的方式,幫助企業執行好高溫津貼發放的規定。
《辦法》中有一條中暑可認定為工傷的條款。有律師指出,中暑要認定為工傷,需要跑近15道程式,如果企業不認可,提出復議,程式更複雜、耗時更多,有多少勞動者經得起這般折騰?要讓勞動者應享的健康權利不打折扣,除了要有法可依,還要讓勞動者有足夠的議價能力,這就需要工會組織來維護勞動者權益、避免雙方矛盾衝突激化。
但實際上工會作用有限。嚴愛科説,工會通過下發文件及檢查等方式督促企業落實,與企業交涉、協商,但僅僅是監督,還不是實際執法。
“是否給個明確説法,比如我高溫權益受損了,我可以找哪個部門?”從事小區物業保安的李先生説,就像通過勞動仲裁為員工討薪一樣,有一條“快速通道”。
還有律師提到,存在高溫作業的單位性質不同,而《辦法》輪休作業等規定不一定適合所有工作崗位,建議進一步細分並制定細則。(記者 張駿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