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新規六連發 險資運作再鬆綁

2012-10-26 09:37     來源:經濟日報     編輯:范樂

  新政策放寬了險資投資渠道和投資比例,增加了各保險公司的投資空間,為企業投資更多低風險高收益的産品提供了機會,有益於保險行業的長期發展

  中國保監會近日連續推出6項有關保險資金運作的規範性文件,為保險資金投資運作“鬆綁”。這是繼今年7月保監會連續頒布有關債券、委託投資、股權和不動産、資産配置等4項險資投資政策之後,保險資金投資新規的再次密集出臺。根據新規,目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不僅包括債券、股權、不動産、金融産品等領域,在股指期貨、金融衍生品等方面也實現了突破。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表示,發佈的一系列新規旨在促進保險市場健康運作,進一步改善保險公司資産結構,完善保險資金投資政策體系。

  10月22日保監會發佈的4個新規分別是《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産品的通知》、《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關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和《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

  根據新規,險資獲准投資的領域將擴大到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支援證券、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專項資産管理計劃、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投資計劃和項目資産支援計劃等金融産品。

  “這意味著保險資金可投資品種將大大增加。”某保險公司投資負責人表示,由於投資渠道的限制,除了協議存款,保險資金多投資于債券和股票,近年股債市場雙雙遇冷,險資投資收益大幅縮水。因此,投資渠道的拓寬增加了企業資産負債匹配的選擇性。

  此外,保險資金投資也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根據《實施細則》,保險資金可投資25個發達市場和20個新興市場,投資品種包含貨幣市場類、固定收益、權益類和不動産4類。

  10月23日,保監會發佈了《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繼續為險資“鬆綁”。

  對於金融衍生産品,《暫行辦法》定義為“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産、指數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約,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及掉期(互換)”。《暫行辦法》明確表示,各類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不得用於投機目的,僅限于對衝或規避風險,包括對衝或規避現有資産、負債或公司整體風險,對衝未來一個月內擬買入資産風險或鎖定其未來交易價格。

  根據《交易規定》,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以確定的資産組合為基礎,分別開立股指期貨交易賬戶,實行賬戶、資産、交易、核算和風險的獨立管理。對於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所選擇的期貨公司,保監會規定為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凈資本不低於3億元且不低於客戶權益總額8%的期貨公司。

  平安證券投資顧問黃亭懿認為,通過股指期貨及金融衍生品操作,保險公司可以獲得更多對沖和分散風險的工具,從而更好地實現保值增值並控制整體投資風險。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表示,這些新規在為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打開新通道的同時,也起到調動保險行業各方面資金支援國家經濟發展的作用,比如基礎設施債券投資計劃就可以引導保險業投資實體經濟。

  “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過窄是制約保險業發展的原因之一,這些新政策放寬了險資投資渠道和投資比例,增加了各保險公司的投資空間,將大幅提升保險資金的投資能力。”保險業內人士表示,在新政策下,國內主流金融機構的類證券化産品,保險資金均可投資,實現銀行、信託、證券全覆蓋。投資渠道的拓寬擴大了保險公司操作空間,為企業投資更多低風險高收益的産品提供了機會,有益於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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