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改委、央行、銀監會日前聯合下發通知,嚴禁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切實規範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注資行為管理、進一步規範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和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四部委下發通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産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臺公司項目融資。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鬚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對於地方融資平臺的注資,通知稱,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産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産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對於融資平臺的融資行為,通知稱,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臺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