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了解到,《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者權利與義務等均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與旅遊者簽訂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遊者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未徵得旅遊者同意,不得改變行程安排、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或者加收服務費用。
條例還規定,旅行社將已訂立旅遊合同的旅遊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