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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年底前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可獲退免稅

2009-11-05 10:31     來源:財政部     編輯:張蕾

  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關於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免繳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研發費用標準為,對新設立不足兩年的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500萬美元;對設立兩年及以上的外資研發中心,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於l000萬元。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90人。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

  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後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研發費用標準為,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150人。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通知》規定,適用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外資研發機構包括:《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規定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規定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符合免征進口稅收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通知》同時還以清單的形式對研發機構購買設備的範圍進行了明確。據悉,具體退稅管理辦法將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有關人士在向記者介紹此項政策的背景時指出,增值稅轉型改革全面推開後,為規範稅制,進口設備免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産設備退稅政策停止執行。但由於外資研發中心大多屬於營業稅納稅人,進口時承擔的增值稅無法抵扣,造成稅負增加。同時,設備集中採購時增值稅進項稅規模較大而造成資金佔用,資金成本相應增加。考慮到外資研發中心是我國吸引外資,利用國外先進技術的一個重要平臺,有利於完善我國東部沿海省市的産業結構和外資結構,同時能夠為國內大學生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因此需採取必要方式解決其稅負變化問題。

  有關人士表示,根據《增值稅條例》第15條的規定,“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待遇。為鼓勵企業進行科技研發活動,2007年,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相關文件,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和研發機構進口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因此,此次財政部、國家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出臺了相應管理辦法,明確限制條件和資格,使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適用現行研發機構的優惠政策。同時,為消除對國産設備的政策歧視,對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實行退稅政策。

  另據記者了解,我國從事科研和技術研發的機構,主要包括各類科研院所、轉制為企業的科研和技術開發的機構、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外資研發中心等類型,其中,前6種主要是以國內資源為主,可統稱為內資研發中心。外資研發中心,主要是指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商投資設立的投資性公司)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或是設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獨立部門或分公司。我國外資研發中心多為跨國公司在華設立或海外歸國留學人員創辦。從地域分佈看,外資研發中心主要分佈在上海、深圳、北京、江蘇等地。從行業分佈看,主要分佈在電子、生物醫藥、化工、汽車零部件、環保、新能源等領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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