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通知發佈
為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促進礦業持續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近日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2010年年底前,按照經批准的進一步推進整合實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務,建立健全礦産資源管理有關制度,初步建立礦産資源開發利用長效機制。
《通知》指出,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範圍,一是國辦發2006年108號文件規定的整合範圍。整合礦種主要是煤、鐵、錳、銅、鋁、鉛、鋅、鉬、金、鎢、錫、銻、稀土、磷、鉀鹽等15個重要礦種,以及其他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小礦密集區,位於地質環境脆弱區範圍內的礦區;開採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後,資源利用水準低的礦山;生産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準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較差的礦山。二是探礦權整合範圍。具備統籌部署整裝勘查成礦地質條件的礦産資源勘查區;一個成礦區設置多個探礦權、佈局明顯不合理的勘查區;勘查投入達不到勘查實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項目;不符合礦區規劃或不適宜單獨設置採礦權的勘查項目;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區及勘查項目。
《通知》指出,礦産資源開發整合的目標任務是:礦産資源勘查佈局進一步優化,礦産資源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度進一步提高,礦山安全生産狀況、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長效機制初步建立。礦産資源開發整合的基本原則是,進一步推進整合與産業結構調整相協調;礦産資源勘查與開發相銜接;資源效益與環境效益、安全生産相統一;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
《通知》明確了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的總體部署和要求:一是科學編制方案,實行分級審批。二是合理確定整合主體,鼓勵優勢企業參與整合。三是規範證照辦理程式,提高行政效率。四是實施適度優惠政策,調動參與整合的積極性。五是創新整合模式,推動礦産開發結構調整。六是健全完善制度,促進礦産資源開發合理佈局和結構優化。2010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要求組織編制和審批整合實施方案,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2010年年底前,按照經批准的進一步推進整合實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務,建立健全礦産資源管理有關制度,初步建立礦産資源開發利用長效機制。2011年起,整合工作轉入常態化管理。
《通知》還就進一步推進礦産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保障措施提出要求:一是強化領導,建立共同責任機制;二是加大力度,紮實推進整合工作;三是加強督導,確保整合工作規範實施;四是加強宣傳,發揮典型引導作用。(記者 丁全利 通訊員 王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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